佛山市大创五金有限公司:

   2025年1月何*聪反映在职期间(2021年12月至2024年9月)你单位没有按法规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于2025年4月24日作出《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于2025年4月26日邮寄送达你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2025年7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佛房金管罚〔2025〕39号)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因通过邮寄、直接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佛房金管罚〔2025〕39号),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8月7日

  (联系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天华商业楼4座6楼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联系电话:12329、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