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晴:

  2025年1月你向本管理中心反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佛山市三水日日升商业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告人)没有按法规规定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本管理中心于2025年2月15日向被申告人送达《告知函》。2025年3月4日被申告人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为申告人申报登记住房公积金。申告人于2025年3月28日对该表予以确认并于当日补缴个人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本管理中心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佛房金管执〔2025〕556号)责令被申告人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七天内为你缴存单位应缴部分住房公积金1252元。因通过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