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潘*康

  身份证号码:44068219******5019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本管理中心对已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再审核。经调查并向相关部门核实,本管理中心查明:

  2020年10月29日,你购买了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中山西路**座**房,该房屋面积**平方米、总价**元、共**个产权人,你拥有该房屋**%份额。11月20日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至第三方。2020年11月24日你通过上述住房以购买自住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元,2020年11月25日你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账到指定的银行卡账户。以上事实,有个人住房公积存款提取申请表、不动产权证书、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佛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登记信息中心2024年12月31日出具的关于核查房屋交易情况的复函等佐证。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提取公积金的属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规定“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机。对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等情况,不允许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你所购买的房屋面积仅为**平方米,却同时登记了**个产权人,明显不符合常理上作为自住住房的使用需求。另外,自你购买该房屋至出售不足**天的时间,且在出售该房屋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规定,本管理中心认定你存在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本管理中心于2025年2月26日作出《告知函》,告知你上述查核情况及认定情形,要求你在收到该函三十天内退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如有异议,在《告知函》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本管理中心并提供有效依据。上述《告知函》已于2025年4月17日在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公告,根据规定,公告期为30日,即2025年5月16日视为公告送达,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有提出异议,也没有退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退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40187.17元(收款账号名称: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户银行:建行轻工路支行;收款账号:44001669006051055028;汇款单上备注事项为:MP063250120020839656)。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 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