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身份证号码:440602********0015):

  近期,本管理中心对已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再审核。经管理中心调查并向相关部门核实,2024年10月29日你以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为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共计申请提取**元。该房屋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高赞村民委员会二环路*号自在苑*栋**房,且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配偶一人名下。您办理提取业务时提供了不动产权证、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结婚证等资料,其中,经核查结婚证为虚假材料,上述婚姻信息不属实。以上事实,有《佛山市民政局关于协助查询冯*婚姻信息的复函》等佐证。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住房公积金是一项政策性专项资金,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虽属缴存职工个人所有,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其使用范围和提取情形有明确规定,在不具备法定提取条件下提取住房公积金属于违规提取。

  你所提供的结婚证经查证为虚假材料,存在提供伪造证明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请你在收到本告知函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89306.17元退回管理中心账户,同时备注缴款登记号(收款账号名称: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款账号:44001669006051055028,开户银行:建行轻工路支行,汇款单上备注事项为“MP063241205019261754”)。

  如你对上述事项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告知函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有效依据。逾期既不退回资金也不提供异议并提供有效依据的,管理中心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限期退回,逾期仍未退回的,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函告。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28日

  (联系人:陆先生,联系电话:0757-82503931,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岭南大道2号佛山新城中欧中心E栋4楼(北面E3电梯厅)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1号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