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推动各类资源高效利用,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我市修订了《佛山市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2025年3月2日)要求“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与人口变化相协调,按照服务半径合理、规模适度、功能适用、保障有力要求,优化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支持各地建立健全存量公共服务设施统筹利用机制。”“推动各地多渠道扩大‘一老一小’服务低成本场地设施供给。支持‘一老一小’服务机构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运营可持续的普惠服务。”“发展群众家门口的社区服务。以社区为主场景主阵地,加强各类便民服务资源统筹整合,推进服务设施复合利用,完善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3〕121号)要求“以务实、可及为导向,聚焦创造高品质生活,推动城市公共服务设施有机嵌入社区、公共服务项目延伸覆盖社区,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人民群众的幸福家园,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修订的必要性
《实施办法》自2016年颁布实施、2020年修订以来,有效提升了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以下简称“社区公共用房”)的建设和管理水平。但同时,也存在部分社区公共用房出现设计不科学、功能不合理、使用效益不高等情况。为此,有必要结合我市实际对其进行修订完善,以进一步提升社区公共用房建设管理成效,更好地满足群众对服务的需求。
三、修订过程
修订过程中,市委社会工作部系统收集梳理国家、省以及有关地市相关政策文件,深入各区开展调研走访,了解社区公共用房的建设、使用、管理等情况,并广泛征求市、区有关单位意见和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7章30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突出盘活资源满足群众需求的导向。落实国家、省关于完善社区服务设施、盘活利用社区各类资源的有关要求,明确社区公共用房要坚持“公益普惠、规范管理、高效利用”的使用原则,根据需求确定使用单位,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前提下,通过引入第三方社会机构等方式开展公益性、普惠性服务,提升社区公共用房使用效益。
二是优化社区公共用房规划审批流程。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需提出社区公共用房的配建意见;通过“一次征询”征求接收单位意见,把好验收关。在监管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和监管措施等内容,避免因配建标准落实不到位导致后续难以使用的问题。
三是细化社区公共用房配建具体标准。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以往社区公共用房配建过程中出现的面积、位置、功能、室内结构等不合理问题,细化了社区公共用房配建的具体标准,避免出现配建后无法有效利用的情况。
四是强化验收移交环节审核把关。对社区公共用房配建后的验收移交作出具体要求,明确验收移交程序,加强违约行为处置,对实际建设与约定要求不一致的,提供问题解决路径,确保各环节顺畅有序衔接。
五、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实施办法自2026年2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