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杨*朝
身份证号码:441825********1813
近期,本管理中心对已审批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再审核。经调查并向相关部门核实,本管理中心查明:
2020年10月29日,你购买了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中山西路**座**房屋,2020年11月10日行政相对人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元,2020年11月11日该金额划账到你指定的银行卡账户,2020年11月20日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至第三方。以上事实,有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提取申请表、不动产权证书、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异常交易房屋核查情况表》等佐证。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机构和个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提取公积金的属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你所购买的房屋自购买至出售仅短短22日时间,明显不符合常理上作为自住住房使用需求的购买行为,本管理中心认定你存在虚构住房消费行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本管理中心于2025年3月3日作出《告知函》,告知上述查核情况及认定情形,要求你在收到该函30日内退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如有异议,在《告知函》规定期限内书面回复本管理中心并提供有效依据。上述《告知函》于2025年5月25日向你公告送达。你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退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定“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责令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退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125937.60元,同时备注缴款登记号(收款账号名称: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款账号:44001669006051055028,开户银行:建行轻工路支行,汇款单上备注事项为“MP063250124021412962”)。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 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市司法局一楼南侧)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18日
(联系人:蔡小姐,联系电话:0757-12345,联系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岭南大道2号佛山新城中欧中心E栋4楼(北面E3电梯厅)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