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现对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临期的单位、个人予以提醒,请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办理延续或注销等手续。特别提醒,若人工繁育许可证过期但仍进行生产经营的,则将被视为未取得许可擅自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一经查实,将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为避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请各单位、个人自行检查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有效期,临近过期的,请抓紧时间到证件登记地址所在区/镇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关联稿件: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