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落实省、市、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进一步激发因区企业的技术攻关氛围,大力提高企业自主研发能力,提升园区创新能力整体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于政策措施的通知》( 粤府 [ 2019 ] ) 1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 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 [ 2019 ] 1 号 )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 政策意见 (2019年修订 )的通知》 ( 三府 [ 201 9 ] 1 号)文件精神,结合园区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是针对三水工业园区现有主要产业共性的重大技术瓶颈和技术难题,由本地企业自主研发,或与海内外科研院所、高校及专业研究开发机构开展产学研合作,能解决制约企业或行业发展的关 键和核心技术难题,显著提升技术和产品竞争力,带动相关 产业高端化发展的窒大技术研究开发项目 。
第二章申报要求
第三条 申报单位要求 :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三水工业园区依法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二)申报单位须建有研发机构,上年度企业研究开发 经费投入不少于100万或占企业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3%。
(三)申报的项目应有明确、量化的技术指标和预期经济效益指标;如有合作单位的,应明确承担单位各方任务分工、研发进度和经费预算;知识产权归属清晰,具备良好的 前期研究开发基础和产业化生产条件。
(四)项目投资筹集方案巳落实,项目承担单位在该项目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所获扶持资金的比例不低于1. 5: 1, 且项目前期巳投入资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 20%。
( 五 )同一承担单位本专项在研项目数量不超过 1 项。
笫四条项目实施要求:
(一)项目实施地必须在三水工业园区内,项目实施周期原则为2 年, 生物医药类项目可适当延长至 3 年( 以签订项目合同日期为准)。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桉期完成的,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延期 1 次,且延期最长不能超过 1 年。
(二)项目完成后应达到以下标准:
1. 完成项目合同中各项技术指标要求。
2. 新增 2 件以上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 阶段或新增 3 件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或新增 5 件以上软件著作权,项目实施期间累计年产值增幅达到 10%以上。
第三章支持领域 第五条 本次项目重点扶持以下领域
(一)先进装备制造领域:重点支持研究开发面向大型材料制造行业的基础技术及关键部件、研究开发面向精密制 造行业的关键技术及成套设备、研究开发面向特色产业的智 能制造及仪器设备关键技术等。
(二)高端新型电子信息领域:重点支持研究开发新型显示器件、新一代宽带移动通信、新型高性能电子元器件及高端电子信息科技服务平台等关键技术和应用,优先支持替 代进口产品的新型电子信 息核心技术及产业化 。
( 三)新材料领域: 重点支持 研究开发功能高分子材料、轻量化金属新型材料、高性能电子材料、智能材料及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等关键技术及应用。
( 四)新能源及环保领域: 重点支持研究开发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新能源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高性价比的能量存储和转换系统等技术及产品。
( 五)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领域:重点支持 研究开发生物医药及先进医疗器械等核心技术及应用 。
第四章支持措施
第六条 项目配套扶持资金采取竟争性原则进行分配,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经费投入与项目配套扶持资金比例为1. 5: 1, 每个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 8 0 万元。项目经费分两期拨付, 项目立项并签订合同书后拨付首期 60 %经费 , 项目通过验收后拨付剩余 40 %经费。
第五章 申报及验收流程
第七条 申报通知 。园区每年通过公开的网络平台发布当年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指引进行申报。
第八条 项目评审 :
(一)资格审查。园区依照本办法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审查 ,形成参评项目名单 。
(二)专家评审。由涵盖技术 、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不少于 5 人单数的评审专家组,对参评项目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形成候选项目名单。所抽取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均不得与申报方有利害关系。
(三)实地考察。评审专家组对候选项目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并组织现场答辩,根据现场考察和答辩结果形成项目建议名单。
(四)公示。项目建议名单报园区审核 。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接到相关举报或质疑的, 由园区负责调查、核实并处理 。
第九条 首期经费发放 。公示期结束,园区通知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立项并签订合同书,拨付 60 %扶持经费 ;在项目实施中期,项目承担单位需按建设计划上报项目进展情况。
笫十条 项目验收 。项目到达既定的合同期限 , 园区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项目验收,通过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绍 、现场考察 、质询讨论等程序, 形成验收意见 。项目承担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验收:
(一)总体上完成合同任务及指标不到 80% 的;
(二)验收材料中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情况的真实性;
(三)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四)经费未按合同规定开支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剩余经费发放 。验收意见报园区审议 ,审议通过后进行为期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结束后,园区按约定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剩余 40 %扶持经费 。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笫十二条 加强信用管理, 对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专家等在实施或评审项目过程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记录 。
笫十三条 对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和实施 过程中出现违规操作、弄虚作假、不按规定使用扶持资金等违规行为, 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需要做出撤项处理的,对项目主要负责人采取通报和 3 年内取消各级各类科技项目推荐资格的处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应当 依法履行职责,对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 园区于每年九月组织项目申报;申报指南或通知另行制定。
笫十六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省、市、区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笫十七条 本办法由三水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笫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 之日起实施 , 有效期 至 2021年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