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庙街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和十九大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重要批示和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广东代表团审议时提出的“四个走在 全国前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市委鲁毅书记提出的以“三个舍得”推进人才工作部署,以及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强中心”、 “植产兴业”、“固二优三”、“创客之城”等系列战略部署,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 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 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 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125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函〔2017〕144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招商引资行为指引(试行)的 通知》(佛府办函〔2017〕110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 发佛山市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 府函〔2016〕205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提振民营企业家信心促进创业创新的若干措施》(佛府〔2015〕91 号)、《佛山 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支持企业家创 业创新的若干措施(“禅十条”)的通知》(佛禅府办〔2016〕 23 号)等精神,鼓励和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创先争优,扎根祖庙做大做强,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街道综合竞争力和影响力,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扶持办法主要用于鼓励辖区骨干企业创新发展、 做大做强,促进街道产业提质增效,推动街道经济高质量发展。 街道办事处特设立祖庙街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 简称专项资金),纳入相应的年度财政预算。自 2018 年至 2020 年,街道财政根据经济发展实际需要,每年安排不少于 1000 万 元作为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街道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扶 强、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的原则,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 专项资金每年预留总额的5%用于申报材料评审、 第三方服务及政策宣传解读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五条 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街道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
第六条 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根据街道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发展战略、规划、部署,向街道办事处提出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发布申报通知,受理申报材料,组织对申报单位的审查、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
(四)会同街道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建立和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
(五)会同街道财政局等单位组成监督小组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街道财政局在专项资金监管方面的职责如下:
(一)审批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
(二)会同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下达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款手续;
(三)协助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 核,会同国税、地税部门审核和确认申请单位上两个年度销售额 (营业收入)、纳税总额等数据;
(四)协助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责任:
(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对获得的扶持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专门管理;
(二)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营主体,可以申请本扶持办法中规定 的扶持政策。
(一)在祖庙街道辖区范围内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二)在祖庙街道上报统计数据并在祖庙街道依法纳税的法 人单位。
第十条 鼓励科技创新团队培育 对成功获得佛山市科技创新团队立项的,参照《佛山市禅城 区“通济英才工程”科技创新团队扶持管理办法》,街道除按区街税收分成比例承担相应扶持金额外,再按照街道所承担金额的 10%给予一次性额外奖励。街道奖励金额的下发时间与方式参照 区级科技创新团队专项资金的拨付时间与方式。
第十一条 鼓励科技孵化器建设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营单位,按照 《佛山市禅城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扶持奖励办法》(佛禅府办〔2016〕64 号)精神,街道除按区街税收分成比例承担相应 补助金额外,再按照街道所承担金额的 50%给予一次性额外奖励。 街道奖励金额下发时间与方式参照区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的拨 付时间与方式。
第十二条 鼓励高新产业集聚发展 对成功获得批复新认定的广东省高新技术入库培育企业(含辖区外成功认定后将工商注册地址迁入祖庙街道的),给予一次 性奖励 2 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对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 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 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 转型升级实施细则的通知》(佛府办〔2015〕29 号)要求实施技术改造项目后,成功获得“佛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佛经信〔2016〕291 号)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企业获得市级财政事后奖补资金总额的 25%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街道奖励金额下发时间与方式参照市级财政事后奖补资金拨付的时间与方式。
第十四条 鼓励骨干企业高管团队效益贡献为鼓励骨干企业高管人才大胆创新、积极争先,引领企业发 展提升、做大做强,为辖区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对以下两类重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给予企业高管团队效益贡献奖,奖励企业高管个人在禅城购房、租房、购车、培训等方面的费用, 并实行阶梯式奖励机制。
本条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长(行长)、副董事 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技术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部门经理。奖励人员名单由申报企业择优挑选,由企业汇总所有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资料代为申报。
第一类企业:当年销售额(营业收入)不低于前一年度销售 额(营业收入)的“四上”企业1 。
(一)重点工业企业
对年销售额达到 1.5 亿元(含)以上的重点工业企业高管团 队,实行阶梯式奖励。其中,年销售额 1.5 亿元(含)以上、10 亿元以下的,给予基础奖励 15 万元;年销售额 10 亿元(含)以 上、50 亿元以下的,给予基础奖励 20 万元;年销售额 50 亿元 (含)以上的,给予基础奖励 40 万元。企业当年销售额达到以 上某一奖励基线后,除给予该条基线对应的基础奖励外,还给予额外的提升奖励:每超出奖励基线 2 亿元(按整数算),则多奖励 1 万元。例如:超出奖励基线 4 亿元但不到 6 亿元,则多奖励 2 万元;超出奖励基线 6 亿元但不到 8 亿元,则多奖励 3 万元, 如此类推。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二)重点批发企业
对年销售额达到 3 亿元(含)以上的重点批发企业高管团队, 实行阶梯式奖励。其中,年销售额 3 亿元(含)以上、20 亿元 以下的,给予奖励 12 万元;年销售额 20 亿元(含)以上、50 亿元以下的,给予奖励 17 万元;年销售额 50 亿元(含)以上、 100 亿元以下的,给予奖励 22 万元;年销售额 100 亿元(含) 以上的,给予奖励 28 万元。
(三)重点零售企业
对年销售额达到 1 亿元(含)以上的重点零售企业高管团队, 实行阶梯式奖励。其中,年销售额 1 亿元(含)以上、5 亿元以 -9- 下的,给予奖励 10 万元;年销售额 5 亿元(含)以上、10 亿元 以下的,给予奖励 15 万元;年销售额 10 亿元(含)以上的,给 予奖励 20 万元。
(四)重点住宿、餐饮企业
对年销售额达到 5 千万元(含)以上的重点住宿、餐饮企业 高管团队,实行阶梯式奖励。其中,年销售额 5 千万元(含)以 上、1 亿元以下的,给予奖励 10 万元;年销售额 1 亿元(含) 以上、2 亿元以下的,给予奖励 15 万元;年销售额 2 亿元(含) 以上的,给予奖励 20 万元。
(五)重点建筑企业
对年营业收入达到 2 亿元(含)以上的重点建筑企业高管团 队,实行阶梯式奖励。其中,年营业收入 2 亿元(含)以上、5 亿元以下的,给予奖励 10 万元;年营业收入 5 亿元(含)以上、 10 亿元以下的,给予奖励 15 万元;年营业收入 10 亿元(含) 以上的,给予奖励 20 万元。
(六)重点服务企业
对年销售额达到 5 千万元(含)以上的重点服务企业高管团 队,实行阶梯式奖励。其中,年销售额 5 千万元(含)以上、1 亿元以下的,给予奖励 10 万元;年销售额 1 亿元(含)以上、5 亿元以下的,给予奖励 15 万元;年销售额 5 亿元(含)以上、 10 亿元以下的,给予奖励 20 万元;年销售额 10 亿元(含)以 上的,给予奖励 25 万元。 第二类企业:对街道税收贡献较大的金融机构2 。
(七)重点金融机构
1. 存量奖励。对年纳税总额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金 融机构高管团队,给予奖励 8 万元。
2.增量奖励。对年纳税总额增长率达到 10%(含)以上且增 长 200 万元(含)以上的金融机构高管团队,实行阶梯式奖励。 对年纳税总额增长率达到 10%(含)以上、50%以下的金融 机构高管团队,其中,年纳税总额增长 200 万元(含)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奖励 10 万元;年纳税总额增长 1000 万元(含) 以上的,给予奖励 15 万元。 对年纳税总额增长率达到 50%(含)以上的金融机构高管团 队,其中,年纳税总额增长 200 万元(含)以上、1000 万元以下的,给予奖励 15 万元;年纳税总额增长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 20 万元。 金融机构同时符合以上存量奖励和增量奖励条件的,可叠加执行。
2 金融机构,包括:
(1)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等;
(2)证券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
(3) 保险业金融机构:人寿和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
(4)新兴金融机构:金融要素交易平台,融资租赁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
第十五条 鼓励提高外资利用水平
对当年在街道辖区设立的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 东贷款)超过 500 万美元(含 500 万美元)的新项目3 、增资项目4 (房地产项目除外),以及超过 5000 万美元(含 5000 万美元) 的新设立、增资的房地产项目,按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美元) 的 6%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元),例如: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 500 万美元,则奖励 30 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对在区政府认可的境内外证券交易市场上市和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交易,并成功获得禅 城区上市融资扶持资金奖励的企业及上市团队(含辅导中介机 构),参照《佛山市禅城区促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扶持办法》 (佛禅府办〔2016〕25 号),街道按照区财政扶持资金额度 1:0.25 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街道奖励金额下发时间与方式参照区财政 专项扶持资金的拨付时间与方式。
第四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流程
(一)发布指南。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每年年初根据经济考核指标任务、产业培育发展方向和目标等,制定和发布《祖庙街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各类申请所 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并在街道门户网站上公布。申报指南可以根据每年实际情况进行适当修订。
(二)受理申报。根据《祖庙街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 资金申报指南》要求,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向街道经济和科技 促进局递交申报材料。
(三)初审。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核实申报资质,核查申报材料,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专家评审。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交专家评审意见。
(五)会审。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会同街道财政局、税务 部门进行会审,并提交会审意见。本办法各项扶持奖励条款所涉 及的所有财务数据,均以最终审定为准。
(六)公示。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综合各方审核意见,制定专项资金初步安排方案,并征求街道财政局意见后,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审核不通过的,由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告知申请单位。
(七)报批。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根据公示结果完善专项 资金安排方案,并再次征求街道财政局意见后,按程序提交街道 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决议。
(八)资金拨付。专项资金安排方案经街道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批准后,街道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做好奖励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扶持单位须向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签署《祖庙街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承诺函》。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条 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领导、经办人员,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社会组织、法定机构有关人员和 第三方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扶持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承诺函所述 要求,专款专用,专门管理。专项资金扶持单位违反承诺函的承 诺及本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且不能按要求进行整改 的,依法追回全部或违规行为所涉部分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扶持单位在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弄虚作假 行为的,依法追回全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扶持单位违反本条规 定的,从当年起不再受理其申报街道的各类扶持资金。构成犯罪 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符合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扶持条款 的事项或项目,在本办法实施后上级政府出台新政策要求街道除 按区街税收分成体制承担相应扶持资金外,还要额外配比扶持资 金的,额外配比部分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对于 符合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扶持条款的事项或项目,在本办法实 施后上级政府出台新政策要求街道按区街税收分成体制承担相 应扶持资金的,街道承担金额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 持。除第十条外,符合其他扶持条款的企业每年度所获得的扶持 资金原则上不多于该企业当年纳税总额。
第二十三条 为体现扶持办法的连续性、激励性,对 2017 年度符合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奖励标准的企业,按照对应标准的 50%给予奖励支持。
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扶持条款规定,在试行期限(2018-2020 年)内实施的事项或项目,并参照市、区级相应扶 持政策获得街道配套扶持的,超出本办法试行期限(2020 年以 后)的配套资金部分,仍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相应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于促进街道辖区产业发展具有特别重大意 义的扶持事项,可由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报请街道党政领导班 子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以“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街道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时间为 2018 至 2020 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