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与目的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佛山标准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府〔2020〕11号)要求,我局于2022年起草了《佛山标准产品证书和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佛山标准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和退出机制。《办法》于2023年1月25日正式施行,目前,已经实施近3年。

  2024年1月1日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深化质量强市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打造“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佛山标准。为持续做好佛山标准标识使用管理工作,对《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和有关参考资料

  《佛山市深化质量强市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佛办发〔2024〕1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

  对《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一是删除原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企业未履行《佛山标准产品消费者权益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中退货退款主体责任达到3次...”,保证办法的严肃性,因《佛山标准产品消费者权益保障资金管理办法》(佛市监规字〔2022〕1号)已于2025年7月31日失效;二是落实地方标准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删除第五条“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佛山标准产品评价通用规范》(DB4406/T 16-2022)等文件开展评价工作”的标准编号,将该地方标准转化为团体标准;三是配套调整第十八条、十九条条款序号,相应更新实施时间。

  四、重点条款解读

  1.第四条“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市场监管局)是佛山标准产品证书和佛山标准标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佛山标准产品证书发放、变更、复审、使用、撤销等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佛山标准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解释:作为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我局统筹推进佛山标准各项工作,为明确佛山标准产品证书和标识的业务主管部门及职责,本条作出相应规定。

  2.第六条“佛山标准产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页两部分。(一)正本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评价依据、评价产品类别;3.企业获证产品名称、产品执行标准;4.证书编号、有效期、评价机构、发证机构、发证日期;5.佛山标准标识、三维码;6.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二)副页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2.获证产品名称、规格、型号;3.证书编号、有效期、发证机构、发证日期;4.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解释:佛山标准产品证书是对企业产品通过佛山标准产品评价后所获得的的证明性文件,规范该证明文件的内容和要素是本《办法》重点内容之一,内容和要素应合法、完整,既要便于企业使用,也要有利于消费者识别。因此,本条明确证书包含正本、副本及证书内容,以规范证书相关要求。

  3.第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完整、准确使用佛山标准产品证书和有关信息,不得超出获证产品范围使用,不得夸大宣传和误导公众”、第十三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按使用指南规范使用佛山标准标识和有关信息,不得超出获证产品范围使用,不得夸大宣传和误导公众。”

  解释:获证企业企业应正确使用佛山标准产品证书和标识,避免误导公众,共同维护佛山标准品牌形象。因此,第七条明确规范企业使用证书等行为,第十三条明确规范企业使用标识等行为,避免误导公众。

  4.第八条“产品获证后,发生以下情形时,企业应在30日内申请佛山标准产品证书变更:(一)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的;(二)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发生变更的;(三)其他需要证书变更的情形”、第九条“佛山标准产品证书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申请证书复审。发生以下情形时,企业应在30日内申请证书复审:(一)产品执行标准有变更或修订的;(二)生产地址变更的;(三)生产条件、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产品质量的;(四)其他需要证书复审的情形。”

  解释:企业产品通过佛山标准产品评价后,证书相关内容或要素可能发生变化,要完善证书管理,应对证书变更和复审进行相应规定。因此,第八条证书变更的情形及时限要求,第九条明确证书有效期、申请佛山标准产品复审的情形及时限要求。

  5.第十七条“获证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正确使用佛山标准产品证书和标识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指导改正,指导后仍不改正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撤销其佛山标准产品证书。对未获证企业擅自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佛山标准产品证书或标识的,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市场监管局撤销其佛山标准产品证书:

  (一)企业弄虚作假通过佛山标准产品评价的;

  (二)企业拒不接受市市场监管局对其监督检查的;

  (三)获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飞行检查结果不符合的;

  (四)企业转让、买卖证书或标识的;

  (五)企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对佛山标准品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证书复审未通过的;

  (七)获证产品不再生产销售的;

  (八)企业主动申请撤销佛山标准产品证书的;

  (九)其他需要撤销佛山标准产品证书的情形。”

  解释:为强化佛山标准品牌保护,落实佛山标准产品企业标准、质量主体责任,必须建立佛山标准产品退出机制,促进企业依法获评、加强产质量品监管、正确使用证书和标识、珍惜企业信誉等。因此,第十七条明确业务主管部门对不按规定使用证书和标识的处理措施,以及对未获证企业擅自使用证书或标识的处理措施,第十八条明确撤销佛山标准产品证书的情形,以形成监管闭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