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发改局,佛山物资集团: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改局反映。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分行

    2026年5月7日


佛山市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管理,根据《佛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储备粮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级储备粮自主轮换储备是指通过自主轮换实现常储常新的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自主轮换储备粮)。自主轮换是指在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储备企业根据储备粮承储计划或代储任务,自主选择轮换时机、方式、数量进行轮换的行为。

  本细则所称储备企业包括承储企业和代储企业。其中,承储企业是指直接承储市级自主轮换储备粮的企业,代储企业是指经招投标选定,由承储企业委托代储自主轮换储备粮的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自主轮换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财务、动用、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粮权属于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自主轮换储备粮。

  第五条 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佛山市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佛山市分行)和承储企业依照市级储备粮管理职责分工落实自主轮换储备粮管理各项工作,建立健全通报会商制度,及时解决自主轮换储备粮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储备企业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佛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以及相关合同约定,认真做好自主轮换储备粮的储备工作,自觉服从市有关部门(单位)的各项工作指令,对储备的自主轮换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负直接、完全责任,确保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二章 收储管理

  第七条 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市级储备粮规模、布局、品种结构,下达自主轮换储备粮收储计划,并抄送市财政局、农发行佛山市分行。承储企业负责自主轮换储备粮收储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每月向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报告计划执行落实情况,并抄送市财政局、农发行佛山市分行。

  第八条 储备企业按照自主轮换储备粮收储计划收储入库后,由承储企业分批次报送入库粮食确认申请。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确认收储入库粮食数量真实、质量符合标准、储存地点符合要求等情况,确认结果抄送市财政局、农发行佛山市分行。

  第九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采取代储方式的,一般按稻谷和玉米不超过3年,小麦不超过5年,成品粮、油不超过3年确认代储合同期限。其他品种的代储合同期限由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具体情况商承储企业确定。

  第十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收储和轮换时,承储企业可在品种不变、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承储计划要求的前提下,自主调整收储粮食的等级和质量标准。下达的原粮计划可自主调整为成品粮,成品粮计划不能自主调整为原粮。承储企业调整收储粮食的等级和质量标准等,应至少提前1周向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佛山市分行报备。代储企业储备品种以代储合同约定为准,合同期内不得擅自变更品种。代储企业如需调整收储粮食的等级和质量标准等,应至少提前1周向承储企业申请,承储企业审核同意后,向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佛山市分行报备。

  第十一条 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可根据市场调控、市级储备粮布局调整优化等需要对承储企业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进行调整。承储企业也可结合自身实际,提出调整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报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批准后实施。代储企业需调整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的,应向承储企业提出申请,承储企业审核后认为确需调整的,报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批准后调整。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调整情况均需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农发行佛山市分行。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退出自主轮换储备粮承储计划的,由承储企业向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提出申请,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同意后批复,收回计划,批复抄送市财政局、农发行佛山市分行。代储企业因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其他原因退出自主轮换储备粮代储的,应向承储企业提出申请,承储企业按合同约定处理或提出处理方案,报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同意后执行。储备企业自行处置银行信贷关系。

  第三章  储存及轮换

  第十三条 储备企业对自主轮换储备粮的全过程、各环节业务均应通过信息系统开展,实施在库粮食视频监管、台账报送、轮换备案、动用结算等日常管理。储备企业须按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规范接入省粮食和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确保数据全覆盖、仓内及关键部位监控视频全覆盖,按规定时间和数据质量要求上报相关数据,接受管理,相关资料按规定备份保存。

  第十四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不得与不同权属、不同性质、不同轮换方式的粮食混放。储备企业可根据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轮换需要,申报相应的周转仓。周转仓应与收储确认仓房处于同一库区,并符合市级储备粮储存仓房要求。其中,承储企业周转仓由承储企业报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进行报备,代储企业申报的周转仓由承储企业进行空仓确认后,报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进行报备,周转仓备案均同时抄送农发行佛山市分行。周转仓作为自主轮换储备粮专仓管理。

  第十五条 储备企业应保持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仓房(含周转仓)的相对稳定,如需调整应进行申报。其中,承储企业需要调整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仓房(含周转仓)的,应在调整前报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进行备案;代储企业需要调整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仓房(含周转仓)的,应向承储企业提出申请,由承储企业组织进行空仓确认后方可调整,调整前报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进行备案;以上调整结果均同时抄送农发行佛山市分行。 

  第十六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实行专账管理,储备企业应按要求建立保管账、统计账,在企业财务总账中设专账,切实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代储企业每月终了5个工作日内向承储企业报送自主轮换储备粮月报表。承储企业汇总审核后于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报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农发行佛山市分行,报表应及时、真实、准确,应反映每日库存实际及库存变化、轮换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储备企业名称、库点名称、储备品种、储存数量、粮食入库日期、出入库数量、仓房号、采购成本等。

  第十七条 储备企业应严格执行《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自主轮换储备粮储存安全。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质量要求,建立健全自主轮换储备粮质量监控和追溯制度,确保实物库存质量安全,并符合国家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储备企业应确保任何时点自主轮换储备粮实物库存数量不低于承储计划的75%,成品粮、油储备实物库存任何时点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每年12月末实物库存不低于承储计划的100%;等级、质量不得低于承储计划下达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 储备企业在执行实物库存数量有关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常储常新的原则,自主决定轮换数量、频次和交易方式。原粮在国家规定的储存年限内至少轮换一次,国家规定的储存年限超过单个合同期的,在单个合同期内至少轮换一次。成品粮、油在保质期内轮换,且每年至少轮换一次。采取低温或准低温储藏方式,经第三方质量检验,储存品质能保证继续安全储存的,经承储企业审核提出意见,报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批准,成品粮可适当推迟轮换,但应当在保质期内进行轮换。

  第二十条 有特殊供应任务需要情况下,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可向储备企业下达轮换出库指令,并抄送市财政局、农发行佛山市分行,储备企业应无条件执行。按指令轮换产生的采购成本、运杂费、加工费等合理费用支出,原则上据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轮换实行进出备案制度,代储企业应在报送自主轮换储备粮月报表时,同时将上月轮换情况报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汇总后报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备案,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农发行佛山市分行。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储备企业负责落实自主轮换储备粮购销等所需资金。代储企业应将采购自主轮换储备粮的贷款等资金基本信息报送承储企业。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拟订自主轮换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进行调整。同时,为自主轮换储备粮监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四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费用,包含储备粮银行贷款利息、日常保管、轮换价差、损耗等方面的支出。费用标准实行定额包干,按承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

  第二十五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贷款银行为农发行的,储备企业应在农发行佛山市分行开立市级储备粮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门用于自主轮换储备粮贷款及业务核算等,农发行佛山市分行负责对专户资金进行监管。

  第五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应急动用自主轮换储备粮时,储备企业必须履行责任,无条件服从应急动用安排,全力配合工作,保证应急动用指令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储备企业必须确保在接到动用指令之日能够按照不低于最低实物库存比例提供储备粮实物,在动用指令指定的时间内能够按照承储计划数量或代储合同储备数量提供储备粮实物,专仓(含周转仓)中粮食接受市人民政府统一调配。动用时储备企业自主轮换储备粮库存不能满足规定要求的,应以自有商品粮或其他方式补库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为平抑市场物价,市人民政府如指令储备企业降价、限价销售自主轮换储备粮,造成销售价低于成本价的差价,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补偿;如指令储备企业随行就市销售自主轮换储备粮,则市人民政府无需补偿。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急动用自主轮换储备粮,市人民政府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费用支出主要由自主轮换储备粮采购成本、企业执行动用指令发生的运杂费、加工费等合理费用构成。费用支出由承储企业事后汇总审核后提出申请,报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初审,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初审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核定后拨付。储备企业从农发行贷款的,费用支出拨付至市级储备粮专户。储备企业收到费用后,应及时偿还银行贷款。

  第三十条 自主轮换储备粮按指令动用后,储备企业应在12个月内等量补库,承储计划仍然有效,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动用后,实物库存量如不少于规定的最低库存数,按承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

  (二)动用后,实物库存量如少于规定的最低库存数,按承储实有数量计算费用,待补库达到规定的最低库存数后,按承储计划数量计算费用。

  (三)代储企业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库的,承储企业有权终止代储合同。如代储企业提出代储合同终止申请,由承储企业报经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等有关部门批准后取消相应计划。承储企业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补库的,在市属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扣分。

  (四)动用期间代储合同到期的,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佛山市分行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对自主轮换储备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有效地做好对储备企业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责成储备企业立即纠正或限期整改。

  第三十二条 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建立自主轮换储备粮巡检制度,每季度至少一次到储备企业实地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出入库管理、财务管理等。对检查发现问题应进行现场取证,并如实完整进行书面记录,由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和储备企业共同签名确认。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每季度将检查结果汇总后,抄送市财政局、农发行佛山市分行。

  第三十三条 储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及市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自逾期之日起至整改完成之日前的费用补贴不予拨付。代储企业整改完成情况需经承储企业确认,情节严重不再具备代储条件的,承储企业应报请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对代储企业终止代储合同,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处理,并追究代储企业违约责任。

  (一)未按要求实行专仓储存,擅自变更存储库点(仓房)的;

  (二)自主轮换储备粮质量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或等级、质量低于规定标准的;

  (三)收储调整粮食的等级、质量标准不提前报备的;

  (四)未按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规范接入省粮食和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未按规定时间和数据质量要求向省粮食和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报送监管数据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轮换,或粮食(原粮)储存年限超出国家规定、成品粮超出保质期,或轮换进出行为未按时备案的,或轮换出入库的合同、发票、凭证等资料不完备的;

  (六)未落实实物库存量规定要求的;

  (七)发生盗抢、火灾、粮油储存事故、自然灾害抢救不力造成自主轮换储备粮较大损失的;

  (八)其他违反《佛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政府储备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应急动用时,储备企业不能按承储计划或代储合同数量提供实物的,收回承储计划数量(代储合同数量)与动用时实物库存数量差额部分费用补贴,并从重追究储备企业责任,视情况取消承储计划任务或终止代储合同。

  第三十五条 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做好违规违约费用追缴工作。承储企业负责追收代储企业违规违约费用,并上缴市级粮食风险基金账户。农发行佛山市分行应加强对违规违约储备企业专户资金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储备企业专户资金安全。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及时报告和处理储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国家机关、农发行佛山市分行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自主轮换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均可向市有关部门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发改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财政局、农发行佛山市分行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