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茂名高州·佛山三水产业合作园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23〕8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中央、省、市驻三水单位:
《促进茂名高州·佛山三水产业合作园发展扶持办法》业经2023年12月12日十七届5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招商局反映,联系电话:87755907。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2日
促进茂名高州·佛山三水产业合作园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决策部署,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全力落实落细《珠三角地区与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对口帮扶协作实施方案(2023—2025年)》(粤办发〔2023〕4号)要求,佛山市人民政府携手茂名市人民政府在三水区辖区范围内选址共建茂名高州·佛山三水产业合作园,充分吸纳粤港澳大湾区优质产业资源和科创成果,强势转化为高州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动力源,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践中实现更高水平的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三水区与高州市对口帮扶协作产业项目,2023—2025年期间签约落户茂名高州·佛山三水产业合作园并在园区范围内完成工商注册,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遵守信用管理部门规定,未被列入相关政府部门的失信黑名单的相关企业,主要支持产业范围包括电子信息等制造业,以及商贸服务业、电子商务业、生产及生活性服务业等。
第二章 扶持内容
一、制造业
第三条 落户产业合作园区制造业项目参照《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产业向茂名云浮合作园区有序转移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相关政策条款进行扶持。
第四条 坚持亩均论英雄。对入园企业入驻后第3至第5个完整年度进行亩均效益考核,3年内每年度企业增效贡献每平方米超过400元的项目,最高按每平方米50元给予奖励。
二、商贸服务业
第五条 租赁物业奖励。对入驻合作园区租赁厂房物业并在三水区范围首次纳统的商贸服务业企业,按“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租金补贴,最高按前3年全额补贴,后2年按50%补贴。企业在享受租金补贴期间转租房产的,取消申请租金补贴资格,并按约定退回相关租金补贴资金。
第六条 营收贡献奖励。对本办法有效期内在合作园区新设立或注册地自三水区外迁入的商贸服务业企业,批发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亿元,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连续3年最高按年度企业地方增效贡献的100%给予奖励。对增加值贡献大、经济效益好的批发业、零售业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审定,最高按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每1亿元奖励30万元给予扶持。
三、电子商务业
第七条 租赁物业奖励。对入驻合作园区租赁厂房物业并在三水区范围首次纳统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租金补贴,最高按前3年全额补贴,后2年按50%补贴。企业在享受租金补贴期间转租房产的,取消申请租金补贴资格,并按约定退回相关租金补贴资金。
第八条 企业发展壮大奖励。对本办法有效期内通过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商务部门认定的自营平台或国内主流电商平台(包括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抖音、快手、腾讯、唯品会、小红书等)开展网络内销业务,且为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在库“四上”的电子商务企业,自企业年应税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2亿元当年起连续3年,最高按企业地方增效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第九条 支持MCN机构发展。对在合作园区落户的企业获得国内主流电商平台官方认证的MCN机构,签约5名以上主播(均在合作园区属地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全部主播在国内主流电商平台累计粉丝数不低于100万(单个主播粉丝数不低于10万),依法诚信经营一年以上且年应税电子商务服务费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四、生产性及生活性服务业
第十条 租赁物业奖励。对入驻合作园区租赁厂房物业并在三水区范围首次纳统的生产及生活性服务企业,按“先交后补”的方式给予租金补贴,最高按前3年全额补贴,后2年按50%补贴。企业在享受租金补贴期间转租房产的,取消申请租金补贴资格,并按约定退回相关租金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企业落户奖励。对本办法有效期内新设立(含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转子公司等)或注册地自三水区外迁入并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1亿元(含)以上的生产及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二条 增效贡献奖励。对本办法有效期内新设立(含新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转子公司等)或注册地自三水区外迁入并且首次纳统(入统)的生产及生活性服务企业,连续3年最高按年度企业地方增效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五、总部经济
第十三条 进驻合作园区的制造业、商贸服务业、电子商务业、生产性及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按照《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三府办〔2023〕4号文印发)要求条件被认定为三水区总部经济企业,可享受三水区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的相关条款奖励扶持(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六、园区增效和企业孵化
第十四条 鼓励合作园区业主方大力引进产值效益好、经济贡献强的优质项目,支持培育进驻企业提升增效,自产业园竣工验收后第2个完整年开始至第5个完整年结束,每个完整年产业合作园区范围内产生的增效贡献不低于50万元/亩时,最高按其地方增效贡献的50%给予合作园区业主方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合作园区业主方培育企业发展壮大,对园区内孵化企业在高州市落户投资,项目投产后按落户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购置费用)最高2%的标准对产业合作园区业主方给予扶持,最高奖励1000万元。
七、人才奖励
第十六条 进驻合作园区并在三水区范围首次纳统的制造业、商贸服务业、电子商务业、生产性及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对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三水区内缴纳社保的年收入超过30万元的高级管理人员,3年内按照其个人地方增效贡献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扶持50万元。高级管理人员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只能以一家企业为主体进行申报。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需扶持资金优先从三水区对口高州市专项帮扶资金以及产业合作园入园项目产生的佛山市、三水区两级企业增效贡献解决,不足部分从佛山市促进产业向茂名合作园区有序转移专项扶持资金中解决。
第十八条 专项帮扶资金由产业合作园(反向飞地)所在地开设的三水、高州双方监管账户共同管理,专款专用。双方监管账户资金支出审批严格按照《佛山市—茂名市对口帮扶协作指挥部县级对口帮扶茂名资金支取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须如实申报项目奖励,如存在项目材料弄虚作假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直接取消申报资格。申报主体未履行相关承诺,获得相关扶持补贴的租赁物业存在闲置行为,未按相关约定进行投资,在申报、实施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造成损失,由业务主管部门取消或收回资金,并向相关部门反馈,取消申报主体3年内申请我区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以事后奖补形式进行奖励。企业当年所获本办法奖励资金不受其年度对佛山市、三水区两级地方企业增效总贡献限制。本办法涉及的奖励资金为税前金额。发放给个人的,由支付单位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代扣代缴相关个人所得税;发放给企业的,由企业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具有特别重大产业链带动作用的重点项目,以及突破本办法内容标准的项目,以“一事一议”方式审定。
第二十二条 通过本办法获得扶持资金的项目和企业,在投产后5年内不得迁出,否则需退回有关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并视实施情况作适时调整。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在本办法有效期内申请并获批准的扶持对象,在本办法到期后,涉及连续资助措施延续至资助完毕;在本办法有效期内,依据本办法签订协议并约定有关扶持方式的项目,在本办法到期后仍按协议执行。本办法由三水区招商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