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南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府〔2021〕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
现将《佛山南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联系电话:86266586)。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21日
佛山南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蓬勃发展,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示范带动作用,推进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快速集聚,加快佛山南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范围包括区人社部门根据区政府部署明确的“一园多基地”)发展,根据《佛山市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产业园建设管理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产业园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联系区人社局的区府办副主任、区人社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区人社局、区委组织部、区科技局、区经促局、区财政局、区国资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政数局、佛山中德服务区南海建设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对产业园建设的重要事项进行研判,共同推进项目发展。
第三条 设立产业园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由区人社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人才统筹股、区人社局就业创业促进股、区人才服务办、运营公司负责人以及行业专家任成员。评审小组秉持提升产业园建设水平的宗旨,严格把关,负责审议以下事项:
(一)对入园企业(机构)入驻、续约、变更报备、退出进行审核;
(二)对入园企业(机构)经营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三)对运营公司招商运营服务工作进行考核;
(四)对涉及产业园扶持奖补事项进行审核;
(五)对涉及产业园运营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审核。
第四条 评审小组在区人才服务办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办法各项具体事务实施,受理本办法各项扶持奖励项目的申报、审核及资金核拨工作;编制产业园运营、奖补等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扶持和奖励的对象:自产业园2020年12月开园后,经评审小组评审后批准入驻产业园且入园后经评审小组考核达到及格等次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机构)(以下简称“入园企业(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成立并办理税务登记;
(二)依法经营和纳税,有健全的管理及财务制度,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5万元及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
第七条 经评审小组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及格的入园企业(机构),自收到相关要求其退出产业园的通知后,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之扶持政策。
第四章 扶持政策及标准
第八条 品牌机构奖励
行业百强品牌企业分支机构入驻产业园后正常经营1年以上,依法纳税、参保,且上一年度内与我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营业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扶持。奖励分两年发放,每年发放50%。
行业百强品牌企业是指近3年入选过HRoot、媒体、研究机构等发布的排行榜行业100强的品牌企业。分支机构是指该品牌在佛山市南海区内注册的分公司、子公司,且具有业务拓展、服务、团队,以及依法纳税、参保的机构。
第九条 规模企业奖励
入园企业(机构)入园后达到下列年度营业额标准的相应年度,给予规模奖励:
(一)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劳务派遣类企业:年度营业额2亿元(含)至5亿元(不含)的,给予10万元奖励;5亿元(含)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二)招聘与猎头、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人力资本与服务创新平台建设类企业:年度营业额达300万元(含)、500万元(含)、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奖励。同时符合本条所列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择一提交相应申请。
同时符合本条所列奖励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择一提交相应申请。
第十条 创新奖励
入园企业(机构)参加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其直属司、事业单位或地级市以上政府举办的全国性人力资源服务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的,按其参赛所获奖金给予1∶1配套奖金奖励,奖励申请须于赛事结束后一年内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租金补贴
入园企业(机构)根据自身实际如实申报房租补贴面积。经评审小组评估后,对其核准面积给予前两年 100%租金、第三、四年50%租金的补贴,每家入园企业(机构)原则上每年补贴面积最高500平方米。
第十二条 配套功能扶持
入园企业(机构)可申请免费使用产业园的培训教室、活动室、会议室等公共功能设施。
区人社局每年安排专项培训经费,组织区内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升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整体服务水平。
第五章 奖补申领与审批
第十三条 申领时提交的材料
(一)第一年申领品牌机构奖励需提交以下资料,第二年无需提交申请材料:
1.《南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品牌机构奖励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
2.近3年入选HRoot、媒体、研究机构等发布的排行榜行业100强相关材料;
3.营业执照及显示近3个月纳税记录的纳税证明;
4.上一年度内与我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开展人力资源服务的营业额达到300万元(含)以上的发票和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
5.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二)申领规模企业奖励需提交以下资料:
1.《南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规模企业奖励申请表》(附件2)一式三份;
2.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发票、合同(协议)等证明材料;
3.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三)申领创新奖励需提交以下资料:
1.《南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创新奖励申请表》(附件3)一式三份;
2.获奖证书或文件;
3.获取奖金的进账凭证;
4.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四)申领租金补贴需提交以下资料:
1.《南海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租金补贴申请表》(附件4)一式三份;
2.场地租赁合同及所申请补贴时段缴纳租金的发票;
3.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第十四条 申领程序
扶持奖励资金原则上每年审批两次,每年2月底、8月底截止申报。入园企业(机构)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准备申请资料,向评审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
第十五条 审批程序
(一)评审小组办公室收到申请资料后,对资料进行初审、复核;
(二)评审小组办公室将审核通过的奖补事项汇总提交评审小组审议;
(三)经评审小组审议后,在区政府网站进行5个工作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评审小组办公室加具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进入资金划拨流程;
(四)材料不符合要求或公示后有异议的,应告知不予通过的理由。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需财政资金由评审小组办公室编报财政预算,纳入区人才专项资金的统计范围。
第十七条 评审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做好扶持奖励资金拨付等工作;评审小组办公室确保扶持奖励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
第十八条 申报主体须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资金,应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财政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申报主体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的,撤销其获得扶持奖励的资格,由评审小组办公室追回已拨付的扶持奖励资金并退回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引进的行业百强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或年度纳税贡献在600万元以上的入园企业(机构),其引进措施可由区人民政府另行专题研究议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我市、我区其他相关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3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本办法有效期内进驻的入园企业(机构)可仍按本办法享受租金补贴直至满4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