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我国环境资源领域一项基础性改革制度,也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行深化资源环境市场化配置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市于2017年4月1日正式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有效强化了资源有价、容量有限、使用有偿的社会共识,并以经济手段、市场机制促进了环境质量改善、增强了环境要素保障,形成了“好项目不缺环境指标,有环境容量的地方不缺环境指标”的鲜明导向,有力促进了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

  按照《佛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佛山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及相关文件要求,我市修订并印发了《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佛府办〔2025〕16号)。

  二、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

  三、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未做实质性改动,主要变动内容包括:一是删除了失效的政策依据及相关内容。二是结合试点工作实际,在原有基础上,细化了排污权回购、有效期等有关内容。三是结合国家、省、市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工作部署,为后续丰富排污权交易品种、健全金融支持体系等预留政策空间。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8章,对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原则、指标分配、有偿使用、交易规则、交易价格、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主要内容包括:

  (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按照许可的排污指标,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有偿使用,是指现有排污单位依法取得排污指标,并按照规定缴纳初始有偿使用费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现有排污单位是指佛山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政策实施前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

  (二)交易因子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4项污染物。结合试点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污染物适时纳入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

  (三)交易范围

  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指标大于0.005吨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工业排污单位。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现有工业排污单位,包括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单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厂等环境基础设施,畜禽养殖业等不纳入试点。

  (四)交易方式

  根据不同情形分竞价交易、协商转让、定向出让和政府回购。对民生保障工程、公共环境基础设施豁免交易,对重大项目采用定向出让保障供给、对小微企业简化流程,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同时,服务好实体经济。

  (五)排污权的价格

  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按广东省相关政策执行,五年一次征收。

  (六)排污权有效期

  在国家和省的统一政策制度出台前,排污权有效期一致顺延,以保障本市排污单位利益。

  (七)交易场所和平台

  全市统筹排污权交易管理,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交易,使用佛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云平台全过程网办,交易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八)排污权交易的主要规定

  对初始排污指标按照自愿原则实行有偿使用,新增排污指标需通过市场交易获取;已购买排污权的企业若产生富余指标可上市转让、可留存自身发展、可政府回购。无偿获得的排污指标,由政府无偿回收,若需交易转让排污指标,应当按照当期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征收标准补缴出让部分的有偿使用费。

  (九)排污权交易时间节点

  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污单位需新增排污指标的,应当在环评审批后,依法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前,开展排污权交易。

  (十)资金管理

  初始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政府储备出让收入由税务部门征收,并严格按照非税收入,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一)绿色金融支持

  支持排污权出让、转让、抵押、入股等市场交易行为,增强资产属性。

  五、主要条文解读

  (一)第十二条  排污权交易包括竞价交易、协商转让、定向出让、政府回购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解读:本条款结合我市制造业城市的特点,针对不同类型的交易主体给出灵活多样的交易方式,满足各类排污单位的交易需求,对于单次排污指标需求量较大的排污单位,实施竞价交易,体现资源稀缺,价高者得的有偿使用宗旨;对于单次需求量较小的大量中小排污单位,实施定向出让,简化排污单位的交易程序。同时,设置政府回购及时回笼闲置排污指标,提高环境容量资源利用效率。

  (二)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污单位需新增排污指标的,应当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审批部门审批同意后,依法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前,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同意的新增排污指标。

  解读: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污单位参与排污权交易的资格、交易数量等主要以环评审批文件为前置条件。新增主要污染物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需要先完成排污权交易手续后,才能申领(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第十五条  现有排污单位在获得初始排污指标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受工艺水平限制,在采取最大减排措施后初始排污指标仍不能满足需要的,应当及时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确认后,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不足部分的排污指标。

  解读:现有排污单位有偿获得初始排污指标后,达标排放等环境管理要求不发生变化,但经初始分配量仍不能满足生产需要的,需要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不足部分的排污指标,其需要购买的排污指标数量可按照国家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进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