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顺德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和建设扶持办法》的通知
顺民社发〔2021〕6 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工作,有效促进就业创业、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了《顺德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和建设扶持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1年3月2日
顺德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和建设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工作,有效促进就业创业、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37号)、《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佛山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园多区”暨创建省级产业园规划提升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级人社部门在我区认定或我区建设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分园(以下简称“园区”);“园区”突出“集聚产业、培育市场、服务人才”核心功能定位,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设立”的原则予以认定。
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入园机构”)是指在我区依法成立的,为劳动者就业和职业发展,为用人单位管理和开发人力资源提供相关服务的专门企业,主要包括人力资源招聘、职业指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人力资源培训、人才测评、高级人才寻访、人力资源外包、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信息软件服务等企业。
第三条 顺德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扶持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纳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对园区建设发展的调研、咨询、规划、招商引资、宣传推广、运营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活动以及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运营机构的经济奖补和“入园机构”的租金补贴等项目的经费扶持。
第二章 区级“园区”的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报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规划论证充分。按照区域经济发展布局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产业定位、功能布局、服务体系、运营模式和发展规划等进行充分论证,形成科学合理的论证报告。
(二)匹配经济发展。园区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结构和产业布局的匹配度高,较好满足服务当地企业需求,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度高。入驻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业务范围符合当地产业对人力资源配置的需求以及地方经济发展特点。
(三)规模优势明显。园区建筑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布局科学、功能合理、设施完备,能够满足入驻机构的需求。园区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
(四)产业集聚度高。入驻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低于15家,入驻企业办公面积占园区总面积60%以上。园区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类型丰富,层次多样,形成较为完整的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
(五)运营管理科学。有专门的产业园管委会或专业化的公司负责运营管理,拥有专职管理服务团队,专职从事运营人员不少于3人。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会议、培训、金融、法律、餐饮等配套服务。建设完善的用人单位和各类人才线上线下服务平台,网络配置人力资源比例达到80%以上。
(六)社会效益显著。广泛组织开展各类人力资源服务公益活动,在促进就业创业、引进人才、服务经济产业发展以及助力脱贫攻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章 区级“园区”的认定程序
第五条 (一)申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园区”,可向属地镇(街)人社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资料:
(1)《顺德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报告(含“园区”建设发展规划;“园区”管理和运行情况;“运营机构”和“入园机构”情况;“园区”服务能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情况);
(3)“运营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它主体资格材料;
(4)与“入园机构”签订的六个月及以上期限书面租赁协议;
(5)“园区”经营场地自有或租赁合同材料。
(6)本办法第四条相关指标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二)初审。经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现场核实“园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核实意见,报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七条 (三)审核。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采取评审申请材料、实地考察的方式,审核申请认定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第八条 (四)公示认定。经审核达到认定标准,拟认定为区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该部门网站或同级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顺德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并颁发牌匾。
第四章 区级“园区”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级“园区”应建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研究制定园区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制定园区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受理入驻园区的申请,组织开展入驻评审;
(四)负责“入园机构”“入—管—出”的管理服务和考查评估,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工作情况;
(五)负责为“入园机构”提供经营办公、产品展示、会议洽谈场所,以及相关信息咨询和商务服务工作;
(六)负责协调工商、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为“入园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
(七)负责协调“入园机构”与政府相关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入园机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八)负责“园区”的对外宣传和工作交流。
第十条 季度统计制度。区级“园区”从通过认定时起,需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入驻企业数、就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参保缴费、政策兑现、跟踪服务等基础资料台账制度,做到纸质资料和信息系统并行。每季度向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一次工作报表,由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建档并上报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现对“园区”运营情况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日常管理制度。区级“园区”实行属地化管理,由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区级“园区”的日常指导监管,检查其管理制度执行、服务开展情况,发现问题督促其整改,并及时报告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二条 区级“园区”在运营过程中,如发生场地面积、运营机构等重大事项变化,应在一个月内报所在地镇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复评制度。凡被认定满3个自然年的区级“园区”,由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复评。经复评合格的,顺延3年内保留区级“园区”资格。
第十四条 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复评制度,复评按照自主申报、镇街初评、区级评估、公示认定等程序进行。复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于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须在复评后的下一年再次参加复评,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取消其区级“园区”资格。
第十五条 在复评中被认定已不符合区级“园区”认定标准的,或在日常管理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区级“园区”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一)不服从各级“园区”管理部门的管理,累计三次无故不及时报送“园区”工作情况的;或提供的“园区”主要功能不符合要求,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二)不具备“园区”服务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三)不能为服务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累计被“入园机构”投诉查实三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
(四)“园区”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入园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的;
(五)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六)出现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应当取消“园区”资格情形的。
第十六条 “园区”虚报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园区”资格的,除取消其“园区”资格及授牌外,还应追回已拨付的补贴资金,三年内禁止该园区申请各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七条 对“运营机构”按以下项目进行考核并给予扶持:
(一)引进企业素质考核:属于国家行业内100强的,每引进一家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5万元扶持;属于国家业内50强的,每引进一家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10万元扶持;属于国家业内前10强的,每引进一家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15万元扶持;属于世界500强的,每引进一家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20万元扶持(引进企业必须为独立法人机构,企业运营后在顺德区所属注册镇(街道)依法纳税;行业100强企业品牌以HRoot、媒体、研究机构等最近3年发布的排行榜为依据。该扶持按年度考核发放)。
(二)引进企业年度经济贡献考核:运营机构引进的入驻园区企业年税收达到100万元的,每新增1家,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10万元扶持(该扶持按年度发放)。
(三)园区提质考核: 当园区建设发展规模壮大,获得省级、国家级人力资源产业园称号,每提升一个发展层次,分别一次性给予运营机构100万元扶持。
第十八条 对“入园机构”按以下项目进行扶持:
(一)租金补贴:对入园机构实行租金补贴,机构在申请入驻时,根据自身实际如实申请房租补贴面积。经评估核准后,对其核准面积按每平方米不超过55元,前两年补贴100%租金,后两年补贴50%的租金,每家入园机构原则上每年补贴面积最高500平方米。
(二)经济贡献补贴:入园机构进驻园区当年开始,凡年度经济贡献达100万元(含)以上的机构,给予入园机构20万元财政扶持。(该扶持按年度发放)
(三)活动补贴:对在我区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人力资源专题活动(含展会、论坛、学术会议、研讨会等)的入园机构,分别按照活动费用的30%、25%和15%的标准给予扶持:其中国际性活动给予最高80万元补贴;组织全国性活动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组织全省性或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性活动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原则上每年只补贴1次。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申请对象在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的同时不影响其申请享受国家、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其他政策扶持和优惠。因同一项目、同一事由同时符合本办法或本级政策扶持范围且扶持标准不同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扶持。所需资金由区、镇(街)各承担70%和30%。申请表见附件2。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5年,由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