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佛山市农业科学研究所,加挂牌子单位名称是佛山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路2号2座二楼。其他办公场所地址为佛山市三水区南山镇佛山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4035.77 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是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佛山市事业单位管理登记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坚持“科研、孵化、推广”三位一体,为佛山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开展农业科学研究,促进农业发展。开展农业污染防治、农村环境整治、农村经济、农业产业、农村发展等方面的研究工作,农作物新品种选育、新产品和新技术引进、示范和推广,全市粮食种子应急储备,农牧渔业技术及农机技术推广、相关技术培训与指导。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党总支部,原则上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党总支书记,负责组织统筹本单位党务工作。本单位党总支部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本单位发展方向,集体研究本单位“三重一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本单位党总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围绕落实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紧扣本单位职责任务开展工作,推动党建和业务深度融合,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党总支部的决议。讨论决定或参与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史和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突出政治教育,提高党员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关怀帮扶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依规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

  (四)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政策,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了解群众述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凝聚广大群众的智慧和力量。

  (五)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发现、培养和推荐党员、群众中间的优秀人才。

  (六)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七)实事求是对党的建设、党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

  (八)按照规定,向党员、群众通报党的工作情况,公开党内有关事务。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本单位党总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总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总支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坚持党组织对本单位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全单位做到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党组织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加强对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政治把关,凡涉及本单位发展的重大决策、重大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党总支要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后,再提交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监督本单位运行;

  (五)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六)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

  (二)监督本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开展等级管理有关工作;

  (三)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

  (四)对本单位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密性进行审查,并督促其按时报送年度报告;

  (五)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办公会议。本单位接受举办单位的全面领导。本单位设置所长1名,副所长3名。所长是单位行政负责人,副所长协助所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任期及议事规则:

  (一)决策机构职责

  1.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2.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4.工作人员管理;

  5.定期向上级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6.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 (修订案);

  7.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8.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9.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10.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决策机构产生方式

  本单位领导班子由举办单位按照管理权限,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

  (三)决策机构任期及考核

  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

  (四)本单位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1.行政办公会议坚持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集中、会议决定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日期和会议议程由所长确定。

  2.会议由所长召集并主持;根据议题需要,可召开行政办公扩大会议,由所长确定其他需要列席的人员。

  3.会议讨论时,会议主持人不得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实行“末位表态”。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采取电话或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并记录在案。

  4.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讨论情况决定是否进入表决程序。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实行会议主持人末尾表态制。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持不赞成意见(含未到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人数达到或超过三分之一的,应暂缓表决,待修改完善后,另行提交集体研究决定。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同时须将表决意见如实记录备查。

  5.集体讨论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出席会议的班子成员不得低于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记录员应将讨论研究事项、决策程序、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结论等做到全程记录内容,以会议记录等形式保存文字性资料备查。

  6.会议研究讨论的问题和确定的事项,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传播和先行公布。

  7.会议讨论的问题涉及领导班子成员或其家属的,会议主持人在会前通知当事人,需要回避的,本人应主动回避。

  第十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权职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举办单位任免;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所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单位全面工作;

  (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

  (三)“三重一大”重要事项工作研究决策;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所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经中共佛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同意,本单位为正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74名。其中所长1名,副所长3名。

  根据工作需要,结合我所职能,本单位设置行政办公室、人事党务办公室、科技管理办公室、水稻研发部、园艺研发部、植物保护与生态环境研发部、水产研发部、农村发展研究部等八个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设置由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报主管部门备案,各内设机构在班子领导下按照职能独立开展工作,执行年度计划工作。各机构设置及职能情况如下:

  (一)行政办公室。综合协调所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园区管理,基础建设和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负责所的部门预算和决算工作;负责所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各项审计工作。

  (二)人事党务办公室。协助所党总支部做好所基层党建与党务、理论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建设工作;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青妇及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

  (三)科技管理办公室。承担所科技发展规划、科技合作的组织实施工作、科技项目的立项与管理工作、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四)园艺研发部。负责蔬菜、花卉新品种的选育、栽培、组培技术,新品种和新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工作,以及智能农业和设施农业的研究及推广等工作。

  (五)水稻研发部。主要开展以水稻育种研究为中心的稻作科技创新,负责水稻新品种选育、高产栽培技术示范推广工作,承担市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项目。

  (六)植物保护与生态环境研发部。承担农业农村部农业基础性长期性科技工作观测监测任务,全市级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与植物疫情防控及预测预报工作,土壤肥料生态利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田重金属污染修复等公益性科学研究与成果推广、技术服务工作,农业应急任务。

  (七)水产研发部。主要负责优质水产新品种、新技术的研发、引进及示范推广。

  (八)农村发展研究部。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农村经济、农业产业、农村发展等方面的研究工作。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一)公平享有本单位生态资源和社会效益的权利;

  (二)公平享有本单位技术咨询答疑的权利;

  (三)公平享有参与本单位举办的各种科普活动、技术培训

  及使用本单位提供的公共资源的权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

  (二)爱护本单位生态资源和环境;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通过信息公开保障服务对象知情权、参与权;

  (二)采取不定期组织问卷调查、活动评价等方式听取服务对象对本单位管理的意见建议;

  (三)按规定公布办公电话,接受外界业务咨询并答疑。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根据依法管理、上下集约、左右协调、协同高效、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本单位在佛山市农业农村局管理下,建立健全制度,围绕业务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细化职责任务,保障农业科学研究及技术推广各项工作的完成。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各项财务工作根据所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一)严格按照合法途径接受捐赠和资助;

  (二)遵守法律法规,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和资助;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三)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务、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省登记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本单位预决算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公开;

  (四)法律法律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所行政办公会议审议,报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5年2月28日经举办单位党组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佛山市农业科学研究所。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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