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23〕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中央、省、市驻三水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业经2023年3月31日十七届3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招商局反映,联系电话:87755907。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2日
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总部经济培育步伐,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区域经济转型,推动城市三水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高质量推进制造业当家的行动方案〉的通知》(佛发〔2023〕2号)、《佛山市三水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19年修订)》(三府〔2019〕1号文印发)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并符合三水区总部企业认定条件(详见附件):
(一)企业登记注册地、纳税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均在三水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在区外全资或控股的企业不少于2个,营业收入来自三水区外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三)企业近3年内在经营、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或重大违法行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第三条 本办法的行业分类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战略性新兴产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划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年纳税额是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出口免抵税额,不含出口退税。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五条 落户扶持。
自2021年1月1日起,由三水区外企业在我区新设立或注册地自三水区外迁入我区的企业,给予落户扶持。根据企业营业执照出具(变更)后至认定申报时(最长不超过2年),期间累计新增实缴注册资本情况,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达到2000万元,按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1000万元;外资企业外方实缴注册资本新增达到500万美元,按10%(出资金额为外币的,按汇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后计算)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本办法的货币币种除特别注明外,其余均指人民币)。
第六条 经济贡献扶持。
自认定总部企业当年起连续5年,以认定为总部企业前一年度地方经济贡献为基数,按照增收部分的50%给予扶持。
第七条 办公场地扶持。
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首次在三水区购置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单个企业最高6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十年内不得出(转)租、出售、作价出资或入股,也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第八条 领军企业扶持。
认定总部企业后首次被评定为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业企业100 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或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世界企业500强(财富)或全球企业1000强(福布斯)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九条 人才保障扶持。
(一)对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三水区内缴纳社保的年收入超过30万元的企业员工,自企业认定总部当年起连续5年,按照超出30万元收入部分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留成的50%给予扶持。
(二)人才扶持项目按照市、区现行人才配套政策给予支持;人才子女入学按照市、区现行子女入学办法执行。
第十条 其他保障支持。
(一)企业增资扩产、新建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用地规模、指标。
(二)优先保障企业用电、用水、用气需求,优先安排企业排污指标;在实行错峰用能限制时,列为优先保障对象。
(三)总部企业可享受区领导挂点服务,优先纳入我区“三个一批”企业培育范围,区有关部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
第十一条 单个企业年度获得扶持资金总额最高5000万元(不含人才保障扶持)。
第十二条 扶持资金按照属地原则,由区、企业所在镇(街道)两级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并拨付。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三水区招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负责全区总部经济企业认定及资金申报审核工作。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认定申报程序。
(一)总部企业认定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
(二)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总部经济企业认定的申报和初审工作,初审通过后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后,提交区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认定。
第十五条 扶持资金申报程序。
(一)扶持资金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具体要求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
(二)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总部经济企业扶持申报和初审工作,初审通过后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街道)、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核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二条对企业资格进行复核。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将审核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后提交区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按财政相关管理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请企业应确保申报项目及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享受本办法扶持的企业,承诺自资金成功申请之日起10年内注册及办公地址不迁离三水区、不改变在三水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违反本政策相关规定,不违反与相关政府部门签署的投资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规定的责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实施、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保证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规定做好财务处理工作。如有违反上述情况的,应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并退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三水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扶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佛山市三水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扶持办法》(三府办〔2021〕16号文印发)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所认定的总部企业,扶持标准以认定时的有效政策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