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佛市监通字〔2023〕20号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个体户、
农专社报送2023年度报告的通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在佛山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须在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报送2023年度报告。现就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202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请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前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网址:https://gsxt.amr.gd.gov.cn/aiceps/liaisonsLogin.html)报送年度报告及联络员备案(往年已进行联络员备案的无需重复备案),并按规定在公示系统公示相关年度报告。
二、按《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要求,企业应及时、全面、准确报送并公示即时信息。
三、对未按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即时信息的,或者在公示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商事主体,登记机关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视情节按照《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