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促进外贸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外贸转型升级,促进我区外贸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20〕6 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外贸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佛府办〔2020〕11 号)精神,结合我区外贸发展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在我区进行商事登记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且在“信用广东”平台无不良诚信信息记录的独立企业法人。
第二章 扶持方向及标准
第三条 鼓励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对年度进出口额 2000 万美元以上(含 2000 万美元,以纳入我区外贸统计口径为准,下同)的企业,按企业进出口额在所有符合扶持条件企业的进出口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确定扶持资金。
第四条 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壮大。
(一)获得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 100 万元(人民币,下同);获得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培育对象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 50 万元;获得佛山市外贸综合服务培育对象认定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 30 万元。
(二)对在我区税务部门备案且年度进出口额达 5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 20 万元扶持;对上年度进出口额 5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进出口额同比每增长10%,给予 10 万元扶持,年度单个企业最高扶持 200 万元。
第五条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丰富外贸发展方式,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一)支持制造业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实现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 1000 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每 1 美元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给予 0.02 元人民币的扶持,年度单个企业最高扶持 100 万元。
(二)支持流通型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在区内监管场所开展业务并且实现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 5000 万美元以上的流通型企业,每 1 美元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给予 0.02 元人民币的扶持,年度单个企业最高扶持 500 万元。 对在区外监管场所开展业务且实现年度跨境电商进出口额 5000 万美元以上的流通型企业,每年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给予扶持。
(三)支持跨境电商园区完善配套设施,提高服务水平。对获得市级跨境电商功能型园区认定的,给予一次性扶持 50 万元;获得市级跨境电商产业型园区认定的,给予一次性扶持 30 万元。
(四)对影响力大、产业带动性强的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给予扶持。
第六条 扶持市场采购贸易等外贸新业态发展,对以外贸新业态方式开展进出口经营的企业,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给予扶持。
第七条 支持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防范出口收汇风险,增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信心。
(一)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且已缴纳保费的企业,按实缴保费的 40%给予扶持,年度单家企业获得扶持资金不超过 10万元。
(二)投保平台类等出口信用保险且由保险公司垫付保费的,在省级给予保费扶持的基础上,按实缴保费的 20%给予扶持,年度单家企业获得扶持资金不超过 10 万元。
第八条 支持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通过产品国际认证(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的,按认证费用或产品检验检测费的 50%给予扶持,单个(类)认证扶持金额低于 2000 元(含 2000 元)的不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 2 万元。年度单个企业扶持项目不超过 5 个。
第九条 鼓励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等活动,开拓国际市场。
(一)企业参加线下境外国际展会的,按展位费、装修费、物流费的 20%给予扶持,单个展会扶持金额低于 3000 元(含 3000 元)的不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 2 万元。年度单个企业扶持展会数不超过 5 个。
(二)企业参加线上国际展会的,按参展费用的 20%给予扶持,单个展会扶持金额低于 2000 元的不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额 1 万元。年度单个企业扶持展会数不超过 3 个。
(三)鼓励企业参与各级政府组织的长期海外品牌展示活动(展期不少于 3 个月)。品牌展位按实缴租金的 50%给予扶持,最高 10 万元;首次展品运输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扶持,最高 1 万元。标准展位按实缴租金的 50%给予扶持,最高 5 万元;首次展品运输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扶持,最高 0.5 万元。
第十条 由我区授权或委托的政府贸易促进机构及其它服务机构组织企业参加的境外品牌宣传、展示和推广活动,对承办机构给予全额扶持。
第十一条 扶持进出口监管场所运营企业发展,提升通关综合服务水平。对上年度所服务企业的进出口额达到 5000 万美元的进出口监管场所,进出口额同比每增长 10%,给予 10 万元扶持,年度最高扶持金额 50 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区经科局集中受理扶持资金申报,申报时间和流程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三条 区经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后报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境外参展等扶持项目,企业所获各级扶持资金总额不得超过企业实缴费用。
第十五条 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在本区已享受同类资助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已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扶持的企业,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三条扶持。
第十六条 申报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须全额退还相应资金,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经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发生的促进外贸发展相关行为,其扶持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