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6月,根据前期检查线索发现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LD系列遥控开关由佛山某公司生产,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该公司开展行政检查,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设备型号为LD系列的遥控开关嵌入发射芯片为非完整模块,该模块已取得型号核准证,但整机并未取得型号核准,产量约400台。该公司涉嫌违法生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委托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生产了供国内销售使用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LD系列遥控开关400台,已售设备生产总值约计3.6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受委托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生产设备内置的无线电发射芯片已经取得型号核准,且设备属于无线物联网数据终端,对周边电磁环境影响不大,生产货值较低,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及时停止生产供国内销售、使用的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违法行为,且在知悉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后立即申请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经责令整改,已达到整改要求。据此,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本案中的某公司生产了供国内销售的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

【启示意义】

        近年,随着我国无线电技术应用的快速发展,无线电发射设备被广泛使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数量和种类也迅速剧增,加强无线电发射设备监管可以从源头防止和减少无线电干扰。为推行行政柔性执法,落实“包容审慎”监管要求,佛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无线电管理委托执法事项对违法生产、销售适用首违可不罚原则中可不予处罚相关情形,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违法企业不予行政处罚。该做法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积极营造宽松包容的市场环境,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