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三水区促进会计行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23〕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单位,中央、省、市驻三水单位:

《佛山市三水区促进会计行业发展扶持办法》业经2023年3月3日十七届31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财政局反映,联系电话:87732596。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9日

佛山市三水区促进会计行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会计行业发展,鼓励和扶持会计服务行业进一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探索行业新业态发展,助力优化全区营商环境,结合三水高质量发展要求及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扶持对象为:依法设立,登记住所和纳税关系均在三水区行政区域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取得代理记账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取得执业许可的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执业关系在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处分,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逃避行业监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从受到处罚或处分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不纳入扶持范围。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三条 培养协调发展的市场局面

根据地区发展需求,引入一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培育壮大本地会计服务行业市场,促进行业做强做大做优。充分发挥行业在财会监督方面的职能作用,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社会认知度和公信力,将行业打造成为现代服务业标杆。

鼓励区内企业聘请本区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开展业务;鼓励区工商联、各镇(街道)商会积极吸纳本区会计师事务所为会员,加强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沟通联系。

第四条 推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创新

按照做专做精做特的原则,积极引导和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向专业化、特色化经营方向发展。引导、鼓励和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在做好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涉税鉴证等传统业务的基础上,根据《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积极拓展新兴业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跨领域开展业务,借助互联网手段创新执业和服务方式。支持事务所根据多元化业务发展的需要,引进和培养多种专业人才。

第五条 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区政府重点工作

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充分发挥其在专业人才、技术标准、执业质量等方面的优势,引导和支持本区会计师事务所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村(社区)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或综合鉴证和咨询服务,有重点地聘请注册会计师以专家身份参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政策制定、政策实施调查研究。

鼓励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联合政府各部门开展政策研究、专业培训、教育实践等业务,提升软硬件建设能力。财政部门将逐步加大政府采购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服务力度,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安排使用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开办的扶持标准

(一)设立新所。

1.在我区新设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开办扶持10万元;

2.新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开办扶持20万元;

3.新设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开办扶持30万元;

4.新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或新设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给予一次性开办扶持20万元。

(二)上一年度区外“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5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将总部住所迁入我区,迁入我区后首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并纳入我区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管理的,给予该所一次性扶持,其中第1—50名100万元、第51—100名80万元、第101—150名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的扶持标准

(一)对会计师事务所凳杖氲姆龀帧R曰峒颇甓任扑阒芷冢峒剖κ挛袼蹦暧凳杖胧状未�500万元、600万元、7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扶持10万元、15万元、20万元、50万元。

(二)首次进入“广东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50名”的事务所,给予一次性扶持,其中第1—50名100万元、第51—100名80万元、第101—150名50万元。

(三)以上一年度该事务所的营业收入为基数(新开办事务所以开办后首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为基数),从第二年起,当年营业收入超基数部分按照2%予以扶持,低于上一年度的则终止该项扶持。

第八条 人才扶持标准

(一)会计师事务所每年新增的执业注册会计师,入职后在三水缴纳社保满1年,按照每人2万元标准给予事务所一次性补助。

(二)新增的执业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签订劳动合同,并在三水缴纳社保满1年,可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人才补助。

(三)新增的执业注册会计师是指当年在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首次注册的,或从区外首次到三水转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

(四)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机构引进的会计类人才,若符合我区专业技术人才条件,经有关部门认定,还可享受我区人才引进和培育等其他政策。

第九条 支持代理记账机构做大做强的扶持标准

(一)以会计年度为计算周期,代理记账机构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扶持1万元、2万元、5万元。

(二)对区内的代理记账机构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等级标准从高到低依次为A级、B级、C级和D级,每年评定一次。等级评定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对高等级机构作行业推荐。等级评定标准由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条 按照“每年度一申请、当年申请上一年度”的原则,区财政局每年发布上年度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机构可于规定时间前登录佛山市扶持资金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申请。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公示后报区政府审定。经区政府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拨付扶持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享受扶持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退回所获得的奖励或补助:

(一)注册会计师享受扶持后,3年内终止执业或者转到区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二)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享受扶持后,3年内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三)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享受扶持后,3年内将住所或纳税关系迁出本区。

(四)代理记账机构获得扶持后,1年内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补助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获得较低档次扶持后,再符合更高档次的扶持标准,按属高原则予以补差。同一机构、同一项目在本区已享受同类资助的,不再享受本办法相关扶持。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扶持资金,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行业协会,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获得扶持的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应与区财政局签订协议约定退回或收回扶持资金的情形,如违反约定拒不退回的,由区财政局依法追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产生的扶持对象,其扶持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扶持办法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区最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不一致的,按相关最新规定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