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效率,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结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金融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办〔2018〕42号)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使用的若干事项修订如下:

一、资金使用期限

资金使用期限由不超过7个自然日延长至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资金使用费率

全市范围内统一按照自然日费率不超过0.15‰收取资金服务费,并不再按资金使用时间长短分档计费。

三、资金扶持范围

将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纳入资金扶持范围。

以上事项自2019年6月13日起执行。

附件下载:佛府办〔2019〕1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