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正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本机关在审查李汉桂投诉你所的案件中(佛司鉴投〔2024〕16号),发现你所在鉴定活动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的规定,在鉴定活动未达到严重受干扰的程度时予以终止鉴定。

  二、未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中鉴定材料提取、交接等程序的通知》(粤司规〔2022〕3号)第(十四)项“司法鉴定机构接收委托人移交鉴定材料的过程,应当做好实时记录……鉴定材料交接登记表应由接收经办人、移交经办人签名”的规定,在接收被鉴定人鉴定材料时,没有在做好鉴定材料记录后,让被鉴定人签名确认。

  鉴于你所主观上已经认识到错误,并有改正的意识,且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涉案委托方亦已针对投诉人李汉桂的诉讼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已提起上诉),本机关不适宜直接责令你所继续鉴定。因此,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被投诉人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训诫、通报、责令限期整改等处理”的规定,决定对你所上述违法违规情节作出“训诫”的行政处理。后续你所应当在李汉桂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积极配合法院的审判工作,依法履行职责。

  如不服本训诫书,可在收到本训诫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211号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佛山市司法局一楼南侧;邮编:528000;联系电话:83382285)或广东省司法厅(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政民路51号;邮编:510000)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训诫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