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加大对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的支持力度,更好落实国家关于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的部署要求,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保障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佛房金管〔2024〕83号)进行调整(以下简称《贷款办法》)。

  二、主要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三、修订内容

  (一)调整最高贷款额度上浮的适用情形

  一是放宽最高贷款额度上浮的适用范围,将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纳入支持对象。二是增加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可上浮最高贷款额度的情形。

  (二)压缩贷款受理、审批流程时限

  进一步压缩贷款受理、审批时限,将原银行受理至公积金中心审批办结的“5+5”个工作日,优化调整为“3+4”个工作日,提升贷款服务效能。

  (三)优化其他相关条款内容

  进一步明确公积金贷款的担保属性,并对贷后发生“长期欠缴”情形的贷款处置规定予以补充完善。

  四、相关问题解答

  (一)调整后的《贷款办法》何时实施?

  答:调整后的《贷款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执行,自执行日起受委托银行受理的公贷款申请按新办法执行。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佛房金管〔2024〕83 号)同时废止。

  (二)《贷款办法》实施后,符合什么情形可上浮最高贷款额度?

  答:借款申请人购买首套、二套自住住房,存在以下其中一种情形的,最高贷款额度可适当上浮:

  1.购买的住房为达到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的商品住房,但不包括转为再交易住房进行交易的绿色建筑商品住房;

  2.购买的住房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商品住房,但不包括转为再交易住房进行交易的装配式建筑商品住房;

  3.属于二孩以上家庭(二孩均属于未成年人);

  4.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情形的,上浮比例可累加。

  (三)《贷款办法》实施后,贷款审批流程有什么变化?

  答:贷款总体流程无改变,压缩贷款受理、审批时间。具体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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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贷款办法》实施后,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出现“长期欠缴”,贷款利率将如何调整?有什么途径恢复公积金贷款利率?

  答:1、“长期欠缴”情形及利率调整:

  在借款期间,若任一借款人出现连续九个月或累计二十四个月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长期欠缴”)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提前结清贷款。未能提前结清的,自次年1月1日起,贷款利率改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执行。其中,“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商业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在贷款发放时属于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在贷款存续期间将公积金关系转移至外市的借款人,应于贷款发放之日(或公积金关系转出之日)起,在每年12月31日前主动向贷款受托银行提交缴存地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凭证。逾期未提交的,视为“长期欠缴”。

  另外,对于存量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因“长期欠缴”已执行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步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2、利率恢复:

  当所有借款人均已恢复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或补充提交缴存凭证后,不存在“长期欠缴”情况的,将于次期恢复公积金贷款利率。已按商业贷款利率执行的还款本息差额不作退回。

  例:借款人张三在外市缴存,由于未能及时在2026年12月31日前上传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公积金缴存明细,公积金贷款利率于2027年1月1日起改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即2027年1月1日执行的LPR利率)。若张三于2027年1月补充提交缴存凭证且不符合“长期欠缴”条件的,将于2027年2月恢复公积金贷款利率。

  五、其他事项

  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政策保持不变,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