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佛发改价费〔2021〕3号)有效期至2026年4月29日,为继续做好我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市发改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基本沿用现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收费管理措施。
二、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二)《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
(三)《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通知》共十条,主要明确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范围、收费标准、水电公摊费用、联动调整机制及部门职责等。
(一)明确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文件,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和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明确政府指导价标准及计收方式。综合考虑我市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执行情况、周边城市收费水平等情况,继续沿用佛发改价费〔2021〕3号文政府指导价标准,即:一级2.70元/平方米·月、二级2.35元/平方米·月、三级2.00元/平方米·月、四级1.65元/平方米·月、五级1.30元/平方米·月;其中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继续按照《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我市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宅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佛发改价费〔2023〕2号)执行,即:一级57元/车位·月、二级50元/车位·月、三级42元/车位·月、四级35元/车位·月、五级28元/车位·月。物业服务人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照对应的服务级别和服务内容以菜单式组合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规范新建小区计收标准相关要求。新建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和新建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应按本通知规定的计价方式确定。同一小区分不同时期开发的,应按首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同时,要求新建小区对每户业主免费配置4张出入卡,以及按业主一车位一证免费配置车辆出入证。
(四)明确物业服务收费衔接问题。政府指导价适用于新建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和新建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在此之前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普通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仍处于前期物业服务阶段的,可继续按已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业主或物业服务人需重新约定收费标准的,按照《佛山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重新协商确定。
(五)明确公用水电费分摊规则。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公布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水电用量、单价、金额,按照实际费用和约定的方式向全体业主合理分摊”等规定,对公用水电费的分摊原则和要求进行明确。
(六)建立政府指导价调整联动机制。继续沿用佛发改价费〔2021〕3号文中将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的联动调整机制及计算公式,同时结合实际把基期调整为2024年我市社会平均工资。
(七)明确对物业服务人的要求。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明确物业服务人禁止性收费行为和收费等信息公示要求,以保障业主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八)明确部门职责。根据部门职能,明确价格主管部门、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的职责分工。同时,强调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自律,督促物业服务人依法诚信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