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交通运输局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了《佛山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对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汽车行业管理并统一服务评价标准,引导公共汽车企业完善管理、保障安全、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公共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编制佛山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办法。

  二、制定依据

  制定依据主要包括《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佛山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

  三、制定过程

  制定过程中,市交通运输局系统梳理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以及相关行业标准和管理规范,针对公共汽车行业管理、企业经营行为、安全生产和服务质量等方面,深入开展行业调研,学习借鉴先进管理经验,充分论证研究,并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四、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七条,并包括2个附件。主要对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工作职责、评价内容和等级、评价成绩公示、评价结果应用和监督保障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经营编码公交线路和城巴线路的公共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评价。

  二是评价内容和等级。规定服务质量评价以年为周期组织开展,总分100分,包括线路运营服务考评(占比30%)和企业经营管理综合评价(占比70%)两部分,其中线路运营服务考评包括线路运营、车辆设备、行车服务、信息公告等方面,企业经营管理综合评价内容包括企业管理、服务水平、安全生产等方面,另设附加分项(社会责任、政府及部门表彰、正面宣传等)。根据评价成绩进行等级划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三是评价成绩公示。规定了评价成绩报送和公示要求、企业申请重申时限及重新考评要求。

  四是评价结果应用。规定了评价结果应用,将服务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公共汽车企业绩效考核和公交线路招投标项目参与资格的重要依据。

  五是监督保障。提出了对服务质量评价工作监管的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