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宇洁:
你对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2月14日作出的佛自然资顺履字〔2025〕50号《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不服,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5年3月1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2025年3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2025年5月14日,本府依法决定对本案延长审查期限30日。本案已于2025年6月10日审查终结。
本府作出的《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过你向本府提交的《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及手机号码邮寄了2次,均被退回,佛府行复〔2025〕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通过你确认的地址及手机号码邮寄了2次,亦均被退回。本府工作人员多次致电你提供的手机号码,该号码处于停机或无人接听状态。由于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佛府行复〔2025〕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府于2025年6月10日作出的佛府行复〔2025〕9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具体内容如下:
《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建设规划管理及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市轨道交通、生态环境、水利、发展和改革、政务服务数据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立案。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应当于立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书面向自然资源部门征求意见,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涉嫌违法建设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自然资源部门认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应当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镇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认为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造成影响的情形,应当出具认定意见。”根据上述规定,显然,对违反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助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违法情况予以认定。因此,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6日,将涉嫌违法改建线索移交给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并于2025年2月14日作出案涉《处理意见书》,对申请人反映的中建·寰球荟项目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用途,“商改住”问题进行了说明,并告知其反映的涉嫌违法建设线索已移交至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符合上述规定。而对申请人反映的房屋没有实际交付标准、虚假宣传等问题,不属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已在涉案《处理意见书》中告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中建·寰球荟项目违法建设的事项已依法履行答复职责,案涉《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仅有权对开发商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还负有确保规划合法性、处理违规行为的法定义务,其职责贯穿从规划审批、建设监管到违法查处的全过程。本府认为,根据《佛山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建设规划管理及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违反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自然资源等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实施本办法,显然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主要负责查处违法建设的部门,这是法律赋予的职责,故被申请人将建设单位涉嫌违法建设的线索移交给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符合该规定,申请人该复议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府依法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已依法处理,履行了法定职责,其作出的《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请求撤销案涉《处理意见书》的行政复议理由不成立,本府依法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佛山市自然资源局于2025年2月14日作出的佛自然资顺履字〔2025〕50号《处理意见书》。
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和本府为共同被告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告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