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雀妹:

  你称不服南海交通管理局金沙支队作出的〔2025〕0821-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案,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2025年10月9日收到你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依法于同月15日作出佛府行复告〔2025〕130号《行政复议告知书》。

  因你提供的手机号码提示停机,且无法通过邮寄等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府于2025年10月15日作出的佛府行复告〔2025〕130号《行政复议告知书》,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法工办复字〔2005〕1号)》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系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检验和技术分析,查明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所作的技术性结论,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属于公安机关专业技术工作范畴而非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不属于可复议的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受案范围。特此告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