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社会工作人才培育扶持办法


为加强禅城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培育扶持激励保障机制,提高社会工作服务水平,根据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民政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 年)》(中组发〔2012〕7 号)、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 号)、《中共佛山市禅城区委办公室、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佛山市禅城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禅办发〔2012〕61 号)及《中共佛山市禅城区委办公室、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禅城区争创创新人才集聚示范区工作意见〉的通知》(禅办发〔2017〕7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人才,是指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取得佛山市社会工作员证书 并在民政部门登记的人员,包括社会工作员、助理社会工作师、 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等。本办法扶持和奖励的对象目前须在禅城区“社会工作相关领域”提供服务,且近 3 年内未出现违法、重大违纪、违背职业操守等问题。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在禅城区服务”是指在禅城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村居社会工作岗位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活动,或者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的服务范围在禅城区、服务对象为禅城区常住人口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中以社会工作者身份从事社会服务、社会工作行政或研究等相关活动。社会工作服务项目需在区民政局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相关领域”包括儿童、青少年、老年、妇女、残疾人、矫正、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家庭、学校、社区、医务和企业等社会工作服务领域。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指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或社会工作类社会团体。


第二章 培育扶持

第五条 政府每年资助举办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前辅导班,适当提供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相关教材,支持本区社 会工作者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

第六条  实施考取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一次性补助。执行《佛山市禅城区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补助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一次性财政补助:助理社会工作师 1000 元、社会工作师 2000 元。

第七条 实行本土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育计划。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培养和使用本土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定期举办社会工作督导人才培训班,遴选一线资深社工开展专业督导能力课程培训。

第八条 实施社会工作人才继续教育计划。政府资助社会工作人才继续教育平台建立运行,按照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开展继续教育课程,提供不少于禅城区登记的社会工作人才 所需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九条 加强社会工作枢纽平台建设。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推动枢纽型社会组织开展本区社会工作行业管理、标准制定、人才培育、资源整合等职能任务,支持社会工作类枢纽型社会组 织发展,推动社会工作行业职业化、专业化发展。

第十条 政府向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明确服务经费总额的 5%为项目人员能力成长费用,支持项目承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在服务期间对项目执行人员进行能力提升,包括专业督导、继续教育、培训及团队建设等。

第十一条 实施社会工作专业学生实训支持计划。在禅城区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向区民政局申请认定为区社会工作人才实训基地。政府资助实训基地接收全日制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学生以团队形式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实训项目。单个实训项目服务期限不少于 6 个月、实训学生不少于 5 人、每个学生实训时间不低于 90 日。单个实训项目资助总额不高于 5 万元,主要用于实训项目服务成本、学生补助、导师补助和督导 管理补助等。每年资助项目数不多于 6 个。


第三章 推优激励

第十二条 定期举办禅城区优秀社工评选活动,并优先推荐禅城区优秀社工参加国家、省、市评优评先活动。对获国家、省、市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优秀社工人才,按程序认定为禅城区高层次人才,享受“金禅卡”等相关优惠优待政策。

第十三条 实行村(居)社会工作从业人员财政补助。对已在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进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并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内从事社会工作的社会工作人员实 行财政补助。补助标准为:社会工作师 300 元/月、助理社会工作师 200 元/月、社会工作员 100 元/月,按月发放。具体发放工作由各镇(街道)负责。

第十四条 实行优秀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执行团队成员奖励。按禅城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实施办法评估结果为优秀等级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执行机构可申请项目团队成员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该项目金额的 5%。其中项目全职人员奖金占总奖金比例不低于 85%。每年奖励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全区评估项目总数的 10%,若优秀等级项目数超过当年评估项目总数 10% 的,按评估分数高低择优确定获奖项目。

第十五条 在禅城区服务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获得市级以上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行业组织评选为优秀项目的,给予项目执行机构一次性奖励:市级 1 万元、省级 2 万元、国家级 3 万元。

第十六条 高层次社会工作人才在获得国家、省、市、区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授予优秀社工人才荣誉称号,或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以上学历,或取得国家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后在禅城区连续服务满 3 年且所开展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均良好以上的,一次性给予 2 万元奖励。本项奖励每人仅享受一次。服务年限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五、七、八、十一条涉及经费,按原解决渠道由区财政负担;第六条涉及经费,按《佛山市禅城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区、镇(街道)按比例共 同承担;第十三条涉及经费,按原解决渠道由镇(街道)财政负担;第九、十、十四条涉及经费,按购买主体所属由区、镇(街 道)各自负担;第十五、十六条涉及经费,由区财政负担。所涉 及资金每年由区民政局、相关购买服务单位和各镇(街道)编制 预算,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财政部门负责社会工作人才扶持相关资金的管理和落实。

第十八条 区负担经费的扶持或奖励事项由区民政局每年适时发布有关申领通知,明确具体流程和申请资料,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根据通知要求向区民政局申请,经审批后由区民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将资金直接划拨到申请人个人账户或申请单位账户。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各类扶持和奖励,涉及需要评审的事项,由区民政局组织成立专家小组负责评审,扶持和奖励名单须事前事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补助或奖励资金的,将取消申报资格,并不得再申领同类型的相关补助或奖励。对已发放的款项予以追回或视情况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4 年,期满后视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