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佛山市禅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联系人:区钊洪,联系电话:83355791)。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4日


佛山市禅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佛山市禅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更好保障市民安全便利出行,促进城市管理规范、交通安全有序,根据《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佛府办〔2019〕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包含互联网租赁电动车和助力车)属于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组成部分,是方便市民公共交通接驳换乘和短距离出行的交通服务方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分时租赁营运性非机动车,以互联网平台为依托,由企业投放并通过租赁形式提供服务,属于市场经营行为。

  第三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本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坚持“市级指导、属地管理、企业主责、社会共治”的原则。依法规范经营,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共同治理,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第五条  区政府负责加强对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停放、调度、转运、回收等经营者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与市交通运输局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对接,并接受其业务指导。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办理准入手续,与其签订《佛山市禅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和服务协议书》;组织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信息监管平台;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考核工作,指导协调开展社会监督;负责组织编制自行车停放点设置技术指引,科学划设停放区和禁停区,推进自行车停放点的建设;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秩序,对乱停乱放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和共同约定进行处理。

  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负责查处盗窃、故意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或停放设施、侵犯个人信息等构成犯罪的行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依托及衍生的信息系统、平台进行监督,督促相关信息系统、平台的运营,其使用主体依照《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对“先上线运行、后系统测评”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打击;及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执法。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纳入信用名单制管理。事前实行信用承诺制,企业签订《禅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承诺书》,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就规范经营、车辆投放、停放维保管理、废旧车辆清理处置、信息共享、企业整改、企业退出前善后工作(包括车辆回收)等事项作出承诺。事中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将企业信用信息纳入佛山市禅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收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在我区经营的失信行为、违法违规行为,推进政务信用信息和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每月公布企业信用指数。事后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新建、改建道路项目中配合落实全区慢行交通系统规划。

  市自然资源局禅城分局根据建筑项目自行车停车位配建标准,落实建筑项目配建自行车停车位。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对互联网经营者服务所在地为禅城区的不正当竞争、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反工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本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实行总量控制和配额管理。总量规模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市场需求、城市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后,报至区政府批准审核后确定。配额投放计划根据总量规模、行业发展情况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七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配额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方式无偿授予经营者。招标每2年进行1次,即每次中标经营者所取得的运营配额有效期为2年。招标文件中需明确中标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规范要求、违约责任、履约考核标准及配额动态调节机制等内容。

  经营者需取得运营配额方可投放车辆,且应在取得运营配额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相应数量的车辆投放。投放的车辆数量不应超过其取得的配额。

  经营者在车辆投放前应提供详细的投放方案,并根据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要求及时调整投放规模和投放区域。

  未取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配额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擅自投放车辆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

  第八条  拟通过参加投标取得运营配额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质,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未被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在本区有固定办公场所、办公人员和管理人员,并在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备;

  (三)具有相应数量的可以用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或者车辆购置资金;

  (四)有满足业务需求的信息管理系统,并承诺将车辆、订单、定位等运营数据直接接入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指定的监管平台;

  (五)具备相应的服务管理能力,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管理、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服务质量、投诉管理、信息安全、用户隐私保护等内容。

  第九条  经营者在本区投放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行业的技术标准要求,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二)具有统一外观、标识,有唯一性的车辆识别编码;

  (三)具备带有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能实现对车辆的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在施划的停车区域自建智能锁车桩,并利用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引导用户在允许停放的位置停放车辆和在指定区域或路段限制用户停放车辆;

  (四)投放的车辆,全新未使用(或达八成新以上)的车辆数量占总投放数量的比例不得低于80%;

  (五)车辆使用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自行车不得安装外接动力驱动的装置或接口;

  (七)不得安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施;

  (八)不得在车辆上违规设置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场地、人员等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照车辆投放运营配额5‰的比例配置专门的现场运维管理人员;

  (二)在运营范围内设有满足相应比例(即能够同时停放投放车辆总数30%的车辆)的仓储维保场地,且场地符合消防、安全生产、环保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占地标准为3辆/2平方米,场地可自有或者租赁,立体或者平面,也可分多处设置;

  (三)具备合理数量的调度清运车等。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维护管理:

  (一)投放车辆数量不得超过所取得的车辆运营配额,更新投放车辆前应当回收相应数量的旧车;

  (二)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使车辆摆放整齐有序、车头朝向一致,不超量超范围停放;

  (三)定期对车辆进行保养,做好日常清洁消毒维护,使车容车貌整洁,无明显污渍或乱张贴涂写的小广告等;保障车辆整体车况良好,对二维码脱落、刹车失灵、车头歪斜等影响骑行的故障车辆,及时转移至维修点进行维修;

  (四)及时清理违规停放、故障残旧等车辆。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加强车辆的停放管理,保证车辆停放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在禁停区域停放;

  (二)在施划有停车区的区域或路段,车辆应按要求停放在智能锁车桩;

  (三)在允许停放区位不得超量超范围停放;

  (四)不占用机动车道、绿道、绿地、隔离带、无障碍设施等区域和设施停放;

  (五)不在宽度低于3.5米的人行道上停放;

  (六)不在人行天桥、人行隧道、盲道上停放;

  (七)不在消防栓半径5米范围以内停放;

  (八)不在水管、电缆、燃气等地下设施工作井以及距离井盖外缘1.5米以内投放和停放;

  (九)不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地面出入口10米以内及公交站台5米以内停放;

  (十)在住宅、办公、商业、工业、医院、学校等场所的停放应位于配建自行车停放设施内,且不得占用上述场所区域的消防通道及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十一)按要求上线禁停区电子围栏,对禁停区内违停用户采取无法上锁还车等技术约束或收取调度费等经济惩罚。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运营调度,实现车辆空间分布与区域内道路停放资源、市民出行需求相匹配,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调度措施:

  (一)车辆投放数量与区域内道路停放资源不匹配,或者车辆跨区域流动,造成区域内动态失衡的;

  (二)因重大活动等需要临时调整区域内车辆规模的;

  (三)其他需要采取应急调度措施的。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积极引导用户规范、文明用车:

  (一)建立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用车意识;

  (二)积极发展并实施“电子围栏”等相关技术,明确告知用户宜停车区和禁停区,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三)对用户即将骑行跨区的,采取车辆语音提示、手机端信息提示等方式提醒用户。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对用户实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用户签订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租赁电子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中应当约定用户押金、预付金退还期限,明确用车指引、收费标准、支付方式、投诉电话及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禁止经营者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注册服务。

  第十六条  经营者通过信用管理、技术创新等有效措施手段保障用户资金安全。鼓励经营者推行免押金、信用押金制度和采用服务结束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资金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等6部委联合印发的《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交运规〔2019〕5号)执行。

  第十七条  鼓励经营者为用户购买骑行保险,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用户骑行中发生交通事故时,经营者应当配合用户办理保险理赔,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案件调查。若是车辆原因导致的事故,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和赔偿用户损失。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按规定编制应对极端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及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应急预案,并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报备。

  经营者在发现或接到所属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后,应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协助处理。

  第十九条  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应依法有序经营,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妨碍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用户利益。

  第二十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要求,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大陆境内,并落实平台系统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等制度。

  经营者采集和使用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

  经营者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及时向市、区网信部门和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终止运营而退出本区的,应提前30日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发布公告,依法依规退还预付金、押金等款项,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及相关设施、设备等的回收、拆除工作。

  在服务质量考核中连续4个季度考核不合格的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要求终止运营服务,退出本区市场。

  第二十二条  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用户应遵守下列要求:

  (一)年满12周岁;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规范停车;

  (三)不得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

  (四)不非法占用、故意损毁或者盗窃车辆和公共停放设施;

  (五)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

  (六)骑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认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建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实现车辆投放、使用、停放、更新、退出等信息的实时查询和动态监测。

  经营者应当按照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要求和标准将运营平台数据接入指定的监管平台,包括车辆身份信息、车辆实时位置信息、订单数据、车辆轨迹、用户信用管理,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等,并接收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息。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向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构以及经营者开放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的相关功能。

  第二十四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经营者的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等按季度开展考核工作,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经营者实行动态增减配额。经营者应在取得运营配额后投放车辆前按《佛山市禅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和服务协议书》的约定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有权根据双方约定对考核不达标的经营者扣除部分保证金。

  考核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推广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团体标准,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

  鼓励广大市民及社会各界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社会监督、开展第三方测评、参与停放秩序管理,共同培育文明骑行、有序停放的良好城市形象。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开投诉处理电话和投诉办结时限,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用户和市民投诉。

  负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职责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委员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用户和市民投诉,引导经营者规范经营。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本区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文明用车、安全骑行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十八条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佛山市禅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和服务协议书》的约定对已经或者可能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辆,责令经营者限期回收和清理,对经营者逾期未回收和清理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辆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双方约定委托第三方管理企业进行回收和清理,相关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无条件收回其所取得的全部运营配额:

  (一)取得运营配额期限届满的;

  (二)取得运营配额之日起连续4个季度考核不达标的;

  (三)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原因不能经营的;

  (四)不自主经营,擅自转让、出租配额或转交他人使用的;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运营配额无偿收回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根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发展情况决定是否重新投放。决定重新投放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投放。

  第三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佛山市禅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和服务协议书》的约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未到位的,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双方约定调减其取得的运营配额和扣除一定数量的保证金。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运营配额擅自投放车辆的或未在6个月内完成相应数量车辆投放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投放车辆不符合要求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符合日常运维要求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车辆停放管理要求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及时采取车辆调度措施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与用户签订符合要求的租赁服务协议或者为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租赁服务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将相关信息按要求如实、准确接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要求及时回收或清理违规车辆或超出配额部分的车辆的。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履行企业退出相关义务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佛山市禅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管理和服务协议书》的约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改正未到位的,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扣除一定的保证金用于整改其未解决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用户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等)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关于互联网租赁电动车和助力车在未出台管理办法之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附件:佛山市禅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细则(该附件请下载PDF原文查阅)

         佛禅府办〔2020〕23号(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政策解读链接:关于对《佛山市禅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