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佛府办〔2023〕号,以下称“住所办法”)要求,进一步细化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工业园区等场所建筑物内部空间的标识工作,推动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数据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可复用化,确保稳步对接全市统一地址应用库,为持续实施市场主体住所信息申报制打下基础,现在全市开展商业综合体等场所申报自编标准地址入库工作,相关办事指引如下:
一、申报范围
申报自编标准地址入库的建筑物(住宅除外)包括:
(一)商业综合体、商品交易市场(含园区、孵化器、众创空间、集群登记托管企业住所)、工业园区等;
(二)自行分隔成多个独立空间的房屋;
(三)其他自愿纳入自编地址管理的建筑物。
二、申报规则
申报市场主体自编标准地址的面积划分应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
申报流程:由建筑物的不动产权利人或授权委托方(以下称“申报人”)通过佛山自编地址管理平台(以下称地址平台,网址详见附件1)填报相关信息,上传该建筑物图片(带定位信息)、住所使用证明、住所的平面图以及平面图内铺位、柜台、摊档等自编编号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以线上数据共享校验等方式核验申报人提供的建筑物信息是否存在,住所使用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核验通过后,该建筑物的自编地址可用于市场主体的住所信息申报登记。
申报范围的建筑物内布局、铺位、柜台、摊档编号等发生变化的,申报人需根据更新后的布局、铺位、柜台、摊档自编编号信息,重新上传平面图并进行相应的录入和禁用操作。
三、注意事项
(一)根据市场主体必须有固定住所的要求,为了增加住所信息化比对的便利性准确性,纳入申报范围的建筑物进行自编标准地址申报并通过核验的地址,公司(含分公司)及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从事住所管理办法中适用住所信息申报行业的,如通过地址平台可获取该住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信息,可通过住所信息申报的方式办理登记;如地址平台仅获取该住所的所有权,但没有使用权信息的,申报人录入使用权信息或者提供租赁合同材料后,可通过住所信息申报的方式申报。纳入自编地址库的地址,从事住所管理办法中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行业的,仍需按照住所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住所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等),所有权证明材料可免提交。
(二)纳入申报范围的建筑物自编标准地址的面积划分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不相适应的,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报人予以纠正。对涉嫌不如实申报的,相关地址将被限制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产权证明包括: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以下3种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之一:一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及消防验收(或备案)材料。二是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含1.农村集体建筑物经佛山市农村集体三资智慧云管理平台备案的,可以提供该经营性建筑物在“三资平台”登记的建筑物资产编号及对应截图。2.已取得佛山市农村集体三资智慧云管理平台土地资产编号但尚未取得建筑物资产编号的经营性建筑物,如村(居)委会已与市场监管部门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可以提供该经营性建筑物在“三资平台”备案的土地资产编号)。三是属于经营性自建房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四)当建筑物房屋产权证明(含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等文件,下同)登记地址与当前“四标四实”规范地址不一致、建筑物房屋产权证明与租赁合同不一致或历次租赁合同不一致时,除公安部门出具门牌变更证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地址一致性情况说明外,也可采用产权人出具的地址一致性情况说明,相关工作指引详细见附件2。
(五)如不动产权利人或不动产权利人授权委托的出租方、建筑物地址表述发生变动的,由新不动产权利人或新不动产权利人授权委托的管理方根据更新后的信息进行录入及禁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