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住所使用证明办事指引
市场主体办理营业执照时,住所登记是其中一项主要的登记事项。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住所,合伙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以及各类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23〕17号),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实施住所信息申报制度与非住所信息申报制度。
一、住所信息申报制度的含义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1.住所信息申报制度的含义:以市场主体申报的住所信息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其他证明材料。
2.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的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为:《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信息申报表》(参考版本详见附件1)及《住所信息申报承诺书》(参考版本详见附件2)。
二、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就可以判定为不能住所信息申报)
(一)根据市场主体类型判断:
1.根据《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从2025年4月8日起,在全市自编地址申报功能正式上线前,办理公司(含分公司)设立及变更地址业务的,暂不实施住所信息申报制,申请人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2.根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从2025年7月15日起,在全市自编地址申报功能正式上线前,办理个体工商户设立及变更经营场所业务的,暂不实施住所信息申报制,申请人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二)根据经营范围判断:
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经营范围有:从事危险品、放射性物品经营;住宿业;典当;洗浴和保健养生服务;酒吧服务;室内娱乐活动、游乐园;民用爆炸物品,焰火、鞭炮产品经营;餐饮服务;燃气经营生产、供应、储存;培训;托育服务;托管服务;药品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电影放映;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行业。
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参考表述
(三)根据房屋用途判断:
1.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城镇居住用房或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以及以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市场主体;
2.以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用途为医院、学校、宗教用房、车库、车房等作为住所的市场主体。
(四)根据市场主体经营异常状态判断:
因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络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申请住所变更时,不能住所信息申报。
三、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涉及的住所使用证明
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的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使用自有房产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
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的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以下3种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之一: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备案)及消防验收(或备案)材料。
2.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住所使用证明》(参考版本详见附件3)。
(备注:(1)各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住所使用证明的单位及类型请拨打0757-12345向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咨询。根据相关规定,村(居)委会、社区不再出具住所使用证明。
(2)对于在佛山市农村集体三资智慧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三资平台”)备案的农村集体建筑物,申请人提供备案的建筑物资产编号,经市场监管部门在“三资平台”查询确认后,申请人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3)对于已取得“三资平台”土地资产编号但尚未取得建筑物资产编号的农村集体建筑物,申请人提供备案的土地资产编号,经市场监管部门查询确认相关建筑物属于村(居)委会、社区提供的建筑物资产共享清单内,申请人免于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3.属于经营性自建房的,提交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是指可靠性鉴定报告,分为民用建筑(如住宅、商场、写字楼)和工业建筑(多指厂房)两种。报告内容标准:一是鉴定报告里应包括安全性和使用性鉴定这两种鉴定内容。二是民用建筑房屋可靠性等级需评定为I或II级,工业建筑房屋可靠性等级需评定为一、二级。佛山市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单位名录可登录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查询)
特殊情况:
1.使用宾馆、饭店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使用军队房产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复印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
2.申请使用住宅登记为住所的市场主体,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的,除了提交以上3种住所证明材料之一外,还应提交不动产权利人和市场主体(申请人)共同出具的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登记为经营性用房的书面材料(参考版本详见附件4)。
(备注:住宅登记为住所适用范围的经营范围参考: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软件开发;文艺创作;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咨询策划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经营民宿;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洗染服务;摄影扩印服务;理发服务;生活美容服务;日用电器修理;服装服饰零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药品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零售;家庭托育服务。
3.仅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的电子商务个体工商户;从事无需取得许可的居民服务(经营范围一般对应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代驾服务;缝纫修补服务。)、货物运输(经营范围一般对应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货物运输(除网络货运和危险货物))等无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经常居住地的住宅直接登记为住所,无需提交不动产权利人和市场主体(申请人)共同出具的已经征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住宅登记为住所的书面材料。)
四、地址一致性情况说明工作指引
当房屋不动产权证明(含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等文件,下同)登记地址与当前“四标四实”(指由公安部门核发的规范门牌地址,采用行政区划+村(居)委会或者社区+道路名+门牌号的结构组成)规范地址不一致、房屋不动产权证明与租赁合同不一致或历次租赁合同不一致时,除公安部门出具门牌变更证明、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地址一致性情况说明外,也可采用产权人出具的地址一致性情况说明。
一、产权人出具的说明需包含下列要素:
1. 明确说明地址差异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道路/门牌变更、建筑名称调整、原地址表述不精、产权证与租赁合同地址不符等情况);
2. 统一采用当前“四标四实”规范地址作为登记地址;
3. 附具下列材料:规范地址门牌实景照片1张、门牌对应建筑物全景照片1张。
二、尚未取得规范门牌号码的建筑物,需优先向公安部门申领门牌号码,也可提供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地址一致性情况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