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版,附件1)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九条和第七十八条分别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和“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为鼓励产废单位如实申报工业固体废物的相关信息,做到“应报尽报”,提升全区固体废物管理水平,落实法律规定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范围

  2020年产生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事业单位(含医疗机构、各类机动车维修企业,以下简称“产废单位”)。

  二、申报登记内容

  (一)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15号,附件2),如实分类申报2020年度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贮存和利用处置等情况。

  (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指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参照现行《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附件3),结合实际,如实按照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石膏、污泥(如造纸污泥、印染污泥、陶瓷污泥、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其它污泥等)、赤泥、磷石膏、其它废物(如工业粉尘、有色金属、废钢铁、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弃纺织材料等)等进行分类申报登记产生的种类、数量、贮存和利用处置等情况。

  三、申报登记方式

  产废单位通过“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企业网上申报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网址:https://app.gdeei.cn/gfjgqy-rz/login)的相关业务功能进行申报登记。(操作指南见附件4)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准确申报。各产废单位应如实按照自身产废情况进行准确申报,尤其是产废单位申报的危险废物信息,必须对照最新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15号),以实际情况为准,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等载明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涵盖所有自行利用处置、委托无资质单位利用处置、销售变卖或去向不明的各类危险废物。

  (二)按时、如实申报。各产废单位务必于2021年3月1日前在省平台如实完成2020年度危险废物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申报登记工作,并对自身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错报瞒报,同时完善企业内部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识别标志、转移联单、管理台账、管理计划等规范化事项的管理工作,做好企业内部的源头分类工作,确保各类工业固体废物规范处理,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五、法律责任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版)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将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情况依法申报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监督检查

  (一)2021年3月1日起,我局将联合各镇(街)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加大对辖区各产废单位申报登记情况的现场核查力度,严肃查处拒报、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

  (二)我局将联合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对照2020年度危险废物申报信息和2021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管理台账信息,以及危险废物现场规范化管理情况开展经常性、不定期危险废物专项督查,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 部令第15号)

        3.生态环境统计调查制度

        4.广东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信息平台(企业网上申报平台)填报指南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            

2020年12月28日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辐射安全股,联系方式:8639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