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和《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7号)精神,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拓宽参保慢性病患者用药购药渠道,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和使用,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使用管理,我局决定开展门诊特定病种国谈药品外购零售药店公开遴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遴选原则
按照“合法经营、规范管理、方便患者、公平竞争”的原则,参与遴选的零售药店可为单体或药品零售连锁总部下辖的连锁药店。每个同一最终控制人控制的公司不超过2家下属连锁药店入选,单体药店和连锁药店所属同一最终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入选总数不超过5个。
二、基本条件
(一)具有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二)遴选响应前3年内,未因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受到相关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三)经营范围符合《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分类中的三类店标准,风险分级为A级。
(四)具有独立经营国谈外购药品的场所和符合冷链要求的贮存区域及设备,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物流配送能力。
(五)具备可联网接入佛山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软、硬件条件和国谈外购药品进销存系统,并保证正常运行。
以上条件任何一条不符合不参与遴选。
三、遴选方式
申请药店符合基本条件,并自愿承诺相关事项,在按规定提交材料后参与遴选。由佛山市医疗保障局组织专家组,以材料初审、综合评价、实地核查的形式,对参与遴选的药店进行评价,最终确定遴选结果后对外公示。
(一)材料初审。专家组对申请药店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未达到基本条件或未完整承诺相关事项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综合评价。
(二)综合评价。专家组对申请药店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围绕注册资本、制度建设、营业面积、功能分区、保障能力、仓储物流、人员资质、应急预案、企业社会责任担当等项目,对照《佛山市门诊特定病种国谈药品外购药店遴选评分表》(附件3)进行评分。将分数由高至低进行排名,根据遴选原则初步确定入选名单。
当2个及以上申请药店评分相同时,按照《佛山市门诊特定病种国谈药品外购药店遴选评分表》类别中保障能力、仓储物流、功能分区的顺序依次按单项分数由高至低进行排名;当第一项分数相同时,顺延至第二项进行比较,以此类推;当对保障能力、仓储物流、功能分区进行比较后仍不能确定排名的,由专家组现场抽签确定排名。
(三)实地核查。对初步入选名单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不符合基本条件的,取消遴选资格。
经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所提交材料不符的,所涉及《佛山市门诊特定病种国谈药品外购药店遴选评分表》的评分项不得分,并重新进行总分排名,根据遴选原则确定入选名单;当涉及不得分的评分项超过3项及以上时,取消遴选资格。
取消遴选资格的,由符合遴选原则的下一名次申请药店替补接受实地核查。
经实地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基本条件和综合评价内容相符的,确定入选资格。
(四)公示。对确定入选的申请药店由佛山市医疗保障局挂网对外公示。
公示期间收到关于入选的申请药店的有关举报,佛山市医疗保障局视情组织人员进一步核实,经核实不属实的不再受理相同举报。经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重复实地核查的步骤。
通过公示期后的零售药店正式确定为佛山市门诊特定病种国谈药品外购零售药店。相关药店与所属的区医保经办机构签订有效期为3年的服务协议并严格遵守。
四、需要递交的申报资料
(一)填写完整的佛山市门诊特定病种国谈药品外购零售药店公开遴选申请表(附件1)。
(二)签名盖章的佛山市门诊特定病种国谈药品外购零售药店承诺书(附件2)。
(三)申请药店和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四)申请药店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复印件。
(五)申请药店能反映药品进货、销售和库存环节的电脑统计截图资料。
(六)申请药店能反映药学服务信息系统的截图,包括药品信息管理功能和患者信息管理功能。
(七)申请药店制定的药品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冷链储存管理、药品配送管理制度、医保基金内控内审制度、高警示药品管理、药品不良反应应急预案和处理流程、药品召回制度纸质版。
(八)申请药店的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复印件。
(九)申请药店的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十)申请药店经营场所内各专区和医保宣传专栏彩色照片。
(十一)经营专区温度、储存专区环境温湿度实施监测和调控的制度和仪器说明书。
(十二)单体药店、连锁药店所属连锁总部在本市取得国谈外购药品生产厂家经销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生产企业开具的书面证明或合同、协议书等)。佛山市门诊特定病种国谈药品外购清单详见附件4。
(十三)单体药店、连锁药店所属连锁总部或者其上一级(或集团内)控股企业在本市的药品物流配送中心产权证明:其中属自有仓库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及仓库平面布局图;租赁仓库的,提供仓库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及仓库平面布局图。
(十四)单体药店、连锁药店所属连锁总部在本市配送中心的冷藏车车辆行驶证或租赁证明:其中自有冷藏车的,提供汽车行驶证复印件;租赁冷藏车的,提供租赁合同和汽车行驶证复印件。保温箱或冷藏箱彩色照片。
(十五)申请药店在岗执业药师的资格证、注册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药师在药店或连锁总部(或集团总部)的《参保缴费历史明细表》原件。
(十六)执业药师学位证书复印件。
(十七)申请药店针对极端天气和突发事件影响制定的应急处置预案。
(十八)单体药店、零售药店所属连锁总部或者其上一级(或集团内)控股企业参加公益帮扶项目的证明材料,以及作为广东省省级或者佛山市市级短缺药品承储企业的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应逐页加盖公章,属复印件的加具“与原件相符”字样,并按“申报材料”的顺序装订(材料目录需标注页码)并封装,一式6份。
需按要求及规定格式提供文件材料(A4 纸规格)。 所有报名材料均需由申报单位提交。
五、接受申报材料的时间和地址
(一)接受申报材料的起止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9月18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以上时间之外不接受报名。
(二)接受申报材料的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卫国路41号3楼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三)报名方式:申请药店携带相关资料到现场报名,提交申报材料后,申报单位不得自行补充、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
本公告由佛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联 系 人: 毛宇芳;
联系电话: 0757-83382097;
公告公示时间为2020年9月11日至2020年9月17日。
附件:1.佛山市门诊特定病种国谈药品外购零售药店公开遴
选申请表
2.佛山市门诊特定病种国谈药品外购零售药店承诺书
3.佛山市门诊特定病种国谈药品外购药店遴选评分表
4.佛山市门诊特定病种国谈药品外购清单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