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公开 明发改能源函〔2020〕5号
关于申报2016-2018年公交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 号)以及《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等3部门关于修订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发改新能〔2020〕15 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区拟开展2016-2018年公交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2016-2018年在高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成、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公交充电设施。
二、补贴标准和额度
本次申请补贴标准为直流充电桩136元/千瓦、交流充电桩25元/千瓦。已申请过 2016-2018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的公交充电设施,可继续申请补贴资金。
三、申请补贴须满足的条件
(一)充电设施必须在高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为纯电动公交车提供配套充电服务,且承诺在高明区连续运营五年以上;
(二)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服务、维护管理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
(三)按国家和省相关要求能实现充电数据共享,应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2018年1月25日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充电设施除外),实现充电设施互通互联;
(四)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粤发改能电函〔2018〕5463 号)等完成竣工验收。
四、申请补贴须提交材料
符合补贴条件的公交充电设施可由申请单位向高明区发展和改革局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佛山市公交充电设施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3);
(二)充电设施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佐料证明;
(三)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报告、设备购置合同、发票和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竣工验收报告。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并提供电子扫描件)
五、申请补贴流程
(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
1.资料提交:2016-2018年内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公交充电设施,申请单位于2020年8月28日前向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同时需通过佛山扶持通(佛山市资金综合服务平台https://fsfczj.foshan.gov.cn)在线进行申报。
2.材料审核: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自申请材料提交截止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果。
3.资金拨付:审核结果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在高明区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照相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单位。对公示有异议的,申请单位可提出复核,区发展和改革局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二)补贴资金监管
1.区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领取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的充电设施采取不定期抽查或委托第三方核查等方式,对充电设施运行情况、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等情况的,将收回或扣减相应财政补贴资金。
2.申领补贴资金的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申请单位,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补贴资金申领过程中的所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由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pd 2.关于修订佛山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4.佛山市政府扶持企业资金综合服务平台--申报单位操作手册.docx
佛山市高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8月21日
(联系人:邓先生,联系电话:886376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