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各社会组织:
为加强党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从源头上确保社会组织管理的正确政治方向和鲜明价值导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和《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章程增加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关内容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组织章程是社会组织制定各种制度的基本依据、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行动准则,在社会组织管理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区级各社会组织应参照《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团体章程的示范文本》、《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行业协会章程的示范文本》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进行章程修订,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章程。
二、社会组织章程变更应依法履行相关内部程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社会服务机构修改章程需召开理事会,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三、目前仍未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章程的社会组织请于今年7月30日前完成修订章程的工作任务。社会组织是否将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章程,将作为2019年度报告的重要考核指标。
联系人:李燕,联系电话:82345577
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
2020年6月1日